用他人精子生下孩子,男子立遗嘱不给孩子一分钱是否可以支持?
以下内容为真实案例,均使用化名。
钱先生和孙女士结婚三年了,二人工作顺利家境殷实,夫妻感情和睦,一切都顺风顺水让人羡慕不已,只除了一点——孙女士迟迟不能怀孕。
结婚三年了小夫妻二人依旧没有孩子,这可急坏了钱先生的父母,两位老人从好言相劝发展成指桑骂槐,明里暗里讽刺孙女士,称孙女士是不会下蛋的母鸡,传宗接代都不会,长的再漂亮又有什么用?
一开始对于这些言论,孙女士虽然感到伤心,但也没太往心里去,他们两夫妻都还年轻事业为重,孩子的事顺其自然就好。直到有一天,孙女士的婆婆臭着一张脸说要带孙女士去医院检查身体,看看这母鸡为什么不会下蛋的时候,孙女士才终于意识到了这件事的严重性。
看着婆婆鄙视和不屑的脸,孙女士感到万分委屈,她觉得自己的身体不会有任何毛病,自己一直都健健康康的,例假什么的都很正常,单位体检也一切正常,自己怎么可能患有不孕症呢?
眼看着妻子想开口拒绝,一旁的钱先生赶紧拉住她劝道:"妈说检查那咱就去检查一下吧,没有病最好,有咱就赶紧治嘛!"
这是什么话?!难道连丈夫也觉得是她身体不健康才生不了孩子的?!
孙女士气的不行,正想和丈夫理论,可是转过头去看见丈夫为难中带着点祈求的脸,她还是咽下了想说的话,答应了去医院检查,反正她知道自己是健康的,检查一下还正好证明清白呢。
于是三人一起开车去了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正如孙女士所说,她非常健康没有任何问题。婆婆似乎不相信这个结果,又换了一个医院检查,结果依然是孙女士很健康,没有任何问题。
不能生孩子女方又很健康,那似乎只有一个可能了。钱先生犹豫了一会儿,终于决定也去做个检查,这一检查才知道,原来这问题真的出在钱先生身上,钱先生患有无精症!
这个结果不仅钱先生不能接受,钱母也不能接受,三人赶忙又换了一家医院,检查结果依旧是钱先生患有无精症。看着两份一样的检查结果,母子二人如遭雷劈。
看着仿佛世界末日到来了一样的母子俩,孙女士心里也不好受。虽然证明了自己的健康,可是丈夫却被查出无精症,这不是就意味着二人永远不能有孩子了吗?
三人浑浑噩噩的回到家,从那一天起,孙女士再也没听到过"不能下蛋的母鸡"这种话了,钱先生也开始四处求医问药,可是却都没有结果。又过了一年,钱先生终于提出,想借他人的精子实行试管婴儿,要一个孩子。对于这个提议,一开始孙女士是不同意的,可耐不住丈夫整日劝说,最终二人出于共同意愿,自愿选择了他人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成功的拥有了一个孩子。
孩子刚出生时钱先生也是高兴的,可是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看着那张与自己没有一点相似之处的脸,钱先生越来越难以忍受了,终于在孩子两岁那年,钱先生提出了离婚。
对于离婚这件事孙女士没有感到一点意外,这两年了丈夫的变化她都是看在眼里的 于是她平静的答应了下来,二人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后钱先生在一次车祸中去世,钱先生的父母却拒绝将本该属于孩子的一份遗产给孩子。原来钱先生早就立下了遗嘱,他去世之后这孩子一分钱都不能得到,理由是这孩子"非亲生",跟他没有血缘关系。
这怎么行?
孙女士终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钱先生的遗嘱无效,该孩子应该获得一份钱先生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在钱先生和孙女士婚姻关系存续齐家网,双方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受孕并使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的,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然应视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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