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收买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否应该被处罚?
电影《失孤》的原型父亲,经历了逾二十年的苦苦寻找,终于找到了自己被人贩子拐走的儿子。被拐走的那一年儿子两岁,还是属于他的儿子,可是被找回来的这一年,儿子26岁,他有了一个新的名字、新的家庭,还有了一对新的父母。血缘是不变的,但感情却是会变的,郭振刚找到了他的儿子,但是现在的儿子却不再是只属于他们夫妻的儿子。
找到了儿子,结局似乎也不是皆大欢喜,因为对郭新振来说,似乎和养父母之间的感情胜过对亲生父母的感情,甚至在认亲之前特意提出条件,要求不许追究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郭新振这一行为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关于是否应该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刑事责任的讨论一下子吸引力广大网友的注意力,许多人认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有许多人呼吁买卖同罪,因为没有市场就不会有拐卖人口这个邪恶的勾当。
那么我国现行刑法中是否有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呢?答案是:有的。
现行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字面意思理解第二百四十一条,单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没有任何虐待、强奸、收买后再卖出以及阻止解救等行为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如果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法律责任 此条就是法律依据,但是理解法律不能单纯的从字面上去理解,下面我来为大家解释一下此条。
第一个关键点是收买二字的含义,此处的收买不是单纯的买了就行,而是要求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
第二个关键点是,收买者是否存在虐待被收买儿童、阻碍解救儿童的行为。第二百四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要追究郭振刚养父母的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以上两点。第一点满足了刑法中最重要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难点是如何证明收买行为是明知是被拐卖儿童还收买。第二点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一点可以成为养父母定罪的证据,也可以成为他们脱罪的希望,难点是如何证明这过去的24年间养父母存在虐待儿童或阻碍解救的行为。
从以上分析来看,你认为成功追究养父母(收买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大吗?如果你认为可能性大,以上两点应该如何证明?你是否支持买卖同罪?欢迎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吧!
注:以上讨论均在无追诉时效的设定下进行,也不考虑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是否一致及溯及力问题,纯粹讨论之用不做学术探讨,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