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辽宁沈阳,一男子欲改名为刘霸道,被派出所拒绝后诉至法院。刘某超诉称,公民有修改名字的权利。派出所则表示,刘某超改姓名是因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理由不合理,同时经查丰田"霸道"汽车曾涉辱华广告,刘某超将问题车名作为名字有背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如人人因个人喜好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超诉讼请求。 根据这件事情,小编也查询了相关法律,微博上有网友总结: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个在民法典里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名字不只是你想叫什么就叫什么,法律也要管。 当然,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变更姓氏,法律上对变更姓氏要求更高。一般是随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况,也可以原则父母以外的姓氏,但要符合这几个条件:(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这样的事情真的是少见,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