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7日,阿里女员工周某在网上发长文控诉:被男领导强制要求去出差,被灌醉后,在酒桌上被男商户强摸,并被男商户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男领导当夜四次带着避孕套进出她的房间,对她进行侵犯。 平地一声惊雷,炸起网络千层浪。 吃瓜之余呢,就难免站队。有站这边的,有站那边的。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我王的地,我等小民文明站一站还是可以的。 只是这脚跟还没站稳呢,反转就来了。 罗生门下,剪不断理还乱。 这一转再转的,事件先升级为热点,再升级为刑事案件,最终归于行政案件。如今大有归于尘土之势。 为了读者更好了解这个事件,我们再来看看时间轴(文中张某是合作方员工,周某系阿里受害女员工,王某系周某公司上司)。 2021年4月,阿里与济南华联达成合作意向,阿里高管确定由周某对接这项合作。 7月27日,王某在合作洽谈完成后提议到饭店庆祝签约。 晚上21:29分,周某不胜酒力外出呕吐,合作方张某陪同,并实施了威胁。 晚上22点,聚餐结束。 22:23,王某将周某送到酒店休息,后王某先后4次进入周某房间实施猥亵行为。 22:33,王某网购避孕套。 0时左右,避孕套送至酒店。 0:13,王某与同事视频,周某已入睡。 0:21,王某离开房间。 早上7:14,王某与张某联系,告知周某房间号。 7:59,张某携带避孕套进入周某房间,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9:59,张某离开周某房间,并带走周某一条内裤。 12:34,周某报警称男同事进入自己房间,求助警方。 8月4日,周某报警称张某猥亵。 8月8日,该事件引爆网络,引发全网热议。 8月25日,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正式批准逮捕。 9月6日,王某强制猥亵不批准逮捕,处15日治安拘留。 对于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已经被检察院批捕,没有争议。对于周某的同事王某,被刑事立案后,又被检察院不批捕,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最终处15日行政拘留。 法律层面,是如何来认定的呢? 01
第一,为什么是以强制猥亵罪立案,而不是以强奸罪来立案。 并不是因为没有发生实际的性关系,才没有定强奸罪。 而是根据事实证据和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综合来认定。 事实方面,包括被害人的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主观方面,也就是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他在行不轨之事时,是怎样的心态,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如果就是奔着强奸去的,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得逞,而只做了前戏,没能继续深入,那案由也是强奸罪。 02
第二,认定了王某的强制猥亵行为,为什么不做刑事定性? 批准逮捕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不予批准逮捕的通常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从以上可知呢,并不是有违法行为,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必须劝告一声,切莫以身试法。犯罪的事不要做,违法的事也不要碰,否则牢底流尽铁窗泪,后悔已是来不及)。 至于本案中检察院对于王某不批准逮捕,是基于哪一点或是哪几点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我相信必定有理可依、有法可据。内中细节,作为路人,不知不妄言。 03
第三,王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一定要被追究行政责任吗? 从公安机关之前的通告可以看出,对于王某猥亵的事实是有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某最终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是顶格(最高的)行政处罚。从条文上看,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只有特殊情节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处10-15日拘留。 纵观王某的违法情节,造成严重的公众不良影响,可能就是他案件本身最严重的情节。被处以最高的行政处罚,对他来说,应该不冤。 01
第四,王某妻子发生,考虑起诉周某。她有无诉权? 首先,法律并没有对公民诉权做严格的规定,形式上满足起诉的条件要求,即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争议在于胜诉权。 王某可以就自己的名誉、财产损失,向周某提起诉讼索赔,但是其胜诉权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检察院虽然没有批准逮捕,但是公安对其违法事实有了明确的认定,检察院也同时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周某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损害其名誉的客观事实。 据王某妻子的说法,本案有很多利于王某的细节没有公布出来,但明显与周某的一面之词相距甚远,其考虑追究周某诬告陷害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真相如何,但既然公检机关对王某的违法事实做了定性,并且基于其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在这个定性没有被推翻的前提下,王某要想去主张诬告,难度是非常大的。 当然,就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王某如有异议,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仍不能决时,还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是,既成事实,达到这样的结果,应该还是庆幸比较多了。 别折腾了,洗洗睡吧,自由的梦还是很香的。 若确实别人罔顾事实栽了一遭,也支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胸中有正义,我们不屈不折。 本文由本律师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图片侵删。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