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男主开启新生活,撇开八卦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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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里,林生斌,这个一夜痛失四位妻儿的男人,这个想要皈依佛门的男人,这个曾被全网心疼的男人,如今也开启了新篇章。
过去的已经过去,未来的正在来到。
但网上,对他的风评,却逆转了。
有人说他太会作秀,反复炒作故人故作情深,却几乎在炒作的同时又另结新欢,甚至在事发前就已出轨,真是又当又立。有人说他过于冷血无情、对岳父母不闻不问。有人说他借亡妻营销品牌,却卖了假货。
网络是个是非之地,总让人云里雾里。我能做的,也只是不信谣、不传谣。
不论真假如何,法律怎么看?
1 他能否再婚?
因前妻亡故,他的婚姻状态从"已婚"变为"丧偶",依法可以再婚,并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就算他曾说要落发出家,就算他说了要为亡妻终身不娶。你别看一个人说了什么,得看他做了什么。再续便再续,曾经放过的嘴炮,法律并不会再来翻旧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放下过去,才能更好地展望未来。
尊重他人选择,暴力干涉,涉嫌违法犯罪。
2 他获得的天价赔偿款,如何定性?
据悉,林生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索赔金1.3亿,这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财产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具体内容不知。
其中,死亡赔偿金如何定性?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一方死亡,应由责任人向死亡一方的近亲属赔偿的款项。顾名思义,是在死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一方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前论述,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生后产生,不在其生前财产之列,也就不属于其个人遗产。
那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呢?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均未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进行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法院更认同结合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人的继承方式和"应该按照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进行考虑分配。比如,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14民终596号判决书中认为:共有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的身份关系,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非等额分割……
3 他对亡妻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规定表述来看,丧偶女婿并无对岳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林生斌在法律上并不是必须要赡养亡妻的父母。
但是,法律之外还有人情,虽不应拿人情来对人进行道德绑架,但是……
4 直播卖假货,责任几何?
关于法律责任,重则涉刑,轻则赔偿。废话不多说,我们上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主播推荐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当主播与品牌深度捆绑后,主播往往会成为消费者购买该款产品的重要背书,消费者购买直播产品,往往是基于对主播的信任。
主播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看他实际的宣传行为是否违法,如果主播的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品牌方违法,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唯一一种情况需要负责的是主播在获知推荐产品是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时,依然帮品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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