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冥币泡妞?我怀疑他专门研究了刑法
#44岁男子拿5万冥币包养18岁女子#
生活总是比戏剧更精彩。
这不,又出了一款"活久见"。
19岁的女子在路边遇到一位45岁男士搭讪,他声称自己是一位大老板并以每月四点五万元包养自己,因此女子欣然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然后男子带着女子到了酒店以后,随手从抽屉中拿出一笔钱装入袋子里。他就丢出来说"这是接下来这个月的生活费,你自己收好这袋子"。女子内心激动,在男子百般劝说下,女子与男子发生了成年人都会做的事情。而事后,女子才发现男子给的是冥币,于是在一气之下女子报了警。
你就说,你要是碰上这事,你气不气?
说啥呢?我怎么可能遇上这种事?污蔑谁呢?
男人女人都挺过分的,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抛开故事讲道理:
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验货也要验钱啊。
二、不只是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大叔也不能随便瞎勾搭。卿本佳人,做个良人不好吗?
三、不要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眼睛要擦亮,至少你要认得钱。
且说,这个事故,刑事层面怎么看?
故事中的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没有暴力、没有胁迫,不符合从重、加重情形。就只剩一个"其他手段",符合吗?。
那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以"其他手段"构成强奸罪呢?
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而故事中的女子,虽然是在交换对价上受到了欺骗,但是她是在可以反抗、敢反抗、知道反抗的自愿情况下,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虽然说如果知道钱是冥币就不会从了对方,但她依然是有能力、有主观拒绝的条件的。此外,法理上还有一条原则"疑罪从无"。因而从法理上,倾向于不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那男子欺骗女子的这种行为,能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呢?
先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的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并不包括色相。男子虽然行骗,但是他骗取的并不是钱财,因而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骗色是有可能以招摇撞骗罪来定罪量刑的,那这个故事中是否适用呢?
还是先来看看法律的直接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条文上就可以直接看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在这个故事里,虽然男子谎称自己是大老板,但并没有强调自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本罪。
那女子难道就活该被骗了色吗?我们再来看看"寻衅滋事罪"这个兜底罪名。
《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虽然是个罪名兜底条款,但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是破坏社会秩序。本故事中是两个人关起门来在酒店里面互相琢磨的,应该还不能从个人上升到社会。若说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包养关系破坏了社会秩序。
说了这么多,难道真的没有一条罪名来审判这个男人吗?
讲真,还真没找到对应的罪名。疑罪从无、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些都是刑法的基本法理。
我深深地怀疑,故事里的男人专门去研究过刑法。
说了刑事层面,再说民事层面。这俩人的小九九,在民事层面上,怎么认定呢?
故事中,男子和女子达成约定,男子以每月4.5万元的标准包养女子,这样的约定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
因为无效,女子不能据此约定向男子主张足额支付,男子也不得要求女子履行被包养的义务。该约定无效,双方都存在过错,且不存在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正是因为两人共同违反社会公德,才有了这样的约定,否则也达不成,因而相互之间也无法主张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套路深,还请务必用心做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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