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后老公到债台高筑,李亚鹏到底经历了什么?
李亚鹏的情史,桩桩件件都足以拿出来话当年,都足以让他立足成为娱乐圈不倒的传说。遥想鹏哥当年,雄姿英发。其中最最辉煌的过往,莫过于曾与天后王菲缔结连理。
然而,时间是回不去了,破裂的婚姻无可复原,当日的辉煌也难再追忆。
从天王后老公到如今债台高筑,他到底经历了什么?都说李亚鹏从商,干啥啥亏。情史我拔不来,且说说他这官司始末。
在说这个案子之前,话外插一段,虽然有不少文章帖子说他被列失信和变成老赖,但我刚在全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并都没有查到他被执行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信息。也许是信息更新的迟延,也许他曾经被执行或被列入失信过,但至少目前没有,所以在现在对他冠名"老赖",是缺乏客观性的。
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资6000万元对甲方公司进行注资,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2015年4月17日,因雪山公司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需对外转让股权,由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有3点,其中一点即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更简单一点,就是李亚鹏几个人招商引资开公司,投资方签约时提了一点要求,就是3年后投资方要收回4000千万。3年后,公司给不出钱,李亚鹏几个股东和公司给投资方出了份《承诺函》,承诺公司给不出钱来由股东分期来给。于是,本来是公司的债务,就把李亚鹏几个人搭进来了。
不得不说,投资方的这一波操作很六,确实很有法律意识。
案子经历了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十分波折,历时数年,其实法律关系非常明了。李亚鹏方是否要承担责任,重点就在于李亚鹏方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有效。
其一,李亚鹏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的,并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李亚鹏方主张承诺函系单方承诺,没有对价,不应支持履行。那单方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因为承诺作出和前番审理时《民法典》还未生效,我们直接看看之前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未对此作实质性变更)。《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李亚鹏方签署承诺函时,就已经生效了。
其三,李亚鹏方主张签署承诺函系受到胁迫。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受到胁迫,那就是表意不真实。李亚鹏方也是提供了双方的沟通录音(不知道是谁披露到网上的,证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他人是无权公开披露的)。虽然说李亚鹏言辞特别委屈,但也听不出对方有强迫威胁的意思,单纯以这份录音来主张受到胁迫,显然证据是不充分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一般不会轻易认定无效。要主张无效,势必证明责任会更加严格。
此外,李亚鹏主张涉诉有其签名的律师函复函系伪造,因为自己与对方公司关系比较好,所以对方手中持有多份李亚鹏签字的空白纸张,认为该份复函是对方公司自行伪造的。不论真相究竟如何,且说空白文书,在现实司法实务中,是非常要命的,是缺乏技术条件来认定文件是空白文件补充的还是直接签署的。所以,日常就算麻烦一点,也要按需使用签名和印章。
且说,我在查阅相关裁判文书的时候,注意到一句话"李亚鹏不服一审裁定,李亚鹏应先行垫付向李一兵送达上诉状的公告费260元",正常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中一种,李亚鹏不符判决提起诉讼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是应当由李亚鹏自行承担的,结果却由对方先行垫付了,我自行脑补内中多少画面。
如李亚鹏有能力而拒不执行,那是可能会被拉失信名单,届时会波及到前妻王菲和女儿李嫣然吗?
李亚鹏和王菲是在2013年离婚的,虽然李亚鹏的雪山公司是在2012年引资成立,一方面这是他个人的投资事业,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面2012年签约承诺3年后由投资方收回4000万投资的是雪山公司,李亚鹏个人对投资公司是没有债务的。所以到2015年李亚鹏签署承诺函,把自己引入债台风波,与王菲是没有关系的。
一般父母成为老赖,子女上学会受到相应限制,但李亚鹏的案子是个人的债务,不是与王菲的共同债务,虽然摊上个债台高筑的爹,管不住人家还有个天后老妈,人家花老妈的钱也没什么好非议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