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张恒方在二审中新提交了20份新证据。江湖人狠话不多,但这一句话,法律点也不少。客官且沏杯茶,再慢慢看来。 第一,20份证据,这可不是小数目,一个借贷纠纷,抗辩的理由无非时效、已还款、利息高低、并非借款等这些。案件走到今天,张恒方的抗辩重心也很坚定,就是坚持并非借款这个点。就这么一个点,能整出20份新证据出来,咋整的啊?我好奇之余,有一点作为同行的不解。做诉讼案件,永远不要以为证据越多越好,不然会让人觉得你拎不清重点,法官看着也烦。有时候,证据整多了,反而适得其反。你想要证明什么目的,选择性提炼、择重提交就好。 第二,张恒方主张2000万并非借款,而是其劳务费。其一,正常个人收到一笔巨款(当然了,对他来说可能谈不上"巨"),还备注了借款,有异议应当立马沟通确认款项的性质。不要说一般人没有这个意识,毕竟一般人也想不到私下沟通还录音。其二,郑爽方是否对张恒方有未支付的劳务费,因为劳务费与借款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不能依法互相抵销,二不能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合并审理,三在于双方各执一词也没办法达成调解两项互抵,劳务费的纠纷必然需得张恒另行去主张。其三,即使存在未支付的劳务费,支付主体是公司,并不是郑爽个人。而借贷纠纷的原告是郑爽个人,怎能以公司之债来抵个人的债权?当然了,借贷关系能否最终认定,我听法院的终审判决。 第三,这些新证据什么时候提交的呢?庭前交的倒还好,有些人喜欢搞证据突袭,这也不失为一种诉讼策略。但是,讲真特别让人反感,尤其是法官。特别还是当庭甩一堆那种。谁给你一份一份一页一页一字一句地看呢,可能重点看看你的证据清单里的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法官水平高得很,一眼就能看出来你是否偏题。偏题还想得高分,都经历过高考的人,大家都别做美梦。 第四,这些新证据,能否作为法律层面的二审新证据呢?证据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定举证期限。双方早已水火不相容,互相协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况且协商还需要法院准许呢。再看证据内容,不知道的就不发表意见了,仅就知道的部分(据报道,张恒方提交了一些关于指认郑爽弃养的证据),这些证据也不符合前面法律规定可以由法院再行酌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因客观困难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毕竟这些证据本身就是张恒方所掌控的。为什么要强调举证期限,因为逾期举证是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五,关于证据隐私保护。在诉讼中,一码归一码,在诉讼中拿别的案子别的事件来拉节奏,只能说想法很天真。至于郑爽弃养事件真实性、人品等问题,与本案有必然关联吗?拿个普通人为例,假如你欠我钱,我把你告了,你不说借款的事,只说我不敬老爱幼,一味拿我人品说事改变得了借款的事实吗?借款纠纷案件,你就围绕借款关系来辩论好了,倒可好,扯一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出来,还曝光?是想用仇富心理带节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在法庭之上,也该多考虑考虑行为处事的法律后果。 第六,话外再来说说弃养问题。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准则,我首先肯定是站在法律这边(所以,不要攻击我,我很害怕,我没有站队),坚决抵制违法行为。目前我就只知道有段录音。证据依法成为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我无法考究,但未经他人许可在私下场合偷录他人谈话,是欠缺证据的合法性的。相较而言,英美法系更注重程序法,证据的取证来源、方式,往往比证据的实质性内容更重要。所以抚养权的案件,能否认定张恒方的"弃养"一说,真不好说。此外,法律有一条定理,孤证不能定案,即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就包括当事人陈述,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知该案件怎样,但仅凭一段录音或一方陈述就有所断论,必然是不客观的。 吃瓜之余,谨以侃侃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