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电鱼的电到去踎监(坐牢)?
电鱼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电鱼装置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的一种捕鱼的方法。整个广东省,已成为电鱼的重灾区,在反电鱼联盟的"江湖眼"平台上就可以看出,广东的电鱼行为用"遍地开花"四字来形容也不为过!广州、佛山、江门、肇庆等地全部"沦陷"!2019年融安县龙某某因非法电鱼,捕获仅仅60克鱼(3条小鱼),就被警方刑拘。很多朋友都不知道电鱼其实是违法行为,今天就跟大家谈谈电鱼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电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采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者视乎程度将处以下处罚:
普通情形
1、 没收渔获物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1、没收渔具
2、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
1、 没收渔船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在任何场所使用电捕鱼工具均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是在自家的鱼塘也不行。司法判例节选:(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73号
二审争议焦点是闸坡渔政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闸坡渔政大队对涉案渔船进行了登船检查,姚庆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和现场照片(渔船本身、黄色电缆和电球)均已签名确认。在次日进行的询问笔录中,姚庆陈述了用电球供电给电缆后将电缆附着在渔网上沉入海中进行电鱼作业的方法,承认之前曾在北部湾进行过1次电鱼作业并得到渔获物100多斤的事实。据此,闸坡渔政大队认定涉案渔船存在电鱼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
二、电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禁渔期的范围一般是在公共河流或海域,具体范围和期限需要留意相关的政府公告。因此,禁渔期内在自己家的鱼塘电鱼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依然违反行政规定。而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可以并处,坐牢不等于不用罚款。司法判例节选:(2019)粤0705刑初53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强、谭国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永强、谭国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林永强、谭国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林永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国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将扣押的作案工具胶桶一个、电鱼机一套(包括电池一块、系有捞网的纤维竿一条、系有电棒的纤维竿一条),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结语
电捕鱼本身就是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不仅对河内生态环境有破坏性,也对捕鱼者的自身生命安全有很大威胁,出现不少因为电鱼造成他人过失死亡的事件。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