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信陌生人;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进行了二审裁定。 原审认定被告黄勤毅,男,1973年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5年1月29日上午八点8左右。 黄勤毅驾驶摩托车在途经灵山县武利镇当地某广场时。 发现本案受害者何某(07年生人)正独自玩耍。(其实是有外债,想把何某给卖了抵债) 于是便以代其看羊为由,进行拐骗至自己的羊棚地窖内。 之后利用铁链对何某进行非法拘禁。 黄勤毅声称要关够何某200天,才将她放走。 在地窖内的时光,是何某的人生至暗时刻。 不但要被迫去看一些不雅的录像,还得遭受黄勤毅的摧残。 一直到同年的2月23日上午,何某才找到机会逃离魔爪。 当黄勤毅发现何某逃跑后便随即追赶。 为了让何某逃跑,好心的老人被黄勤毅持砖头打伤。 但是幸好何某一直跑,终于获得他人救助,黄勤毅一看罪行败露随即逃跑。 缺舟: 根据鉴定结果来看。 何某的处女M有多处新鲜伤痕。 私处明显红肿。 毫无疑问是受到了侵犯,黄勤毅的犯罪行为不容辩驳。 被解救的四天后,也就是2015年2月27日黄勤毅主动投案。 黄勤毅到案后只说自己和何某发生了三次关系。 自己没有动用武力,但是使用了言语威胁。 但何某的说法是从2015年2月22日到23日,之间就发生了三次。 之前几乎每一天黄勤毅过来送饭的时候,都要和她发生关系。 法院认为黄勤毅违背幼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已经构成强奸罪,并且情节恶劣,理应从重处罚。 量刑期十年以上起步、无期或者死刑。 但到案后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黄勤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续黄勤毅上诉,法院驳回,维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