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贤是广东电力集团员工,2016年7月,曾小贤在与他人进行工作交谈时,唾沫星子不小心飞溅至隔壁卡座张伟脸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在一起,被直属上级领导胡一菲劝开。但曾小贤觉得张伟大惊小怪,手持手边的文件扇了张伟一嘴,张伟欲回殴,两人再次被胡一菲劝开,但张伟越想越生气,趁人不备抓起手边的杯子往曾小贤投掷过去,直接击中曾小贤左眼,导致左眼球摘除。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曾小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 同月,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曾小贤工伤予以认定。 2016年10月,人社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曾小贤受伤真正原因是和同事打架,人社局依法调查后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下做出的错误认定。于是决定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成公司在10个工作内缴回已支付给曾小贤的工伤保险费10万元。 曾小贤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曾小贤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曾小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同事进行工作交谈,属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交谈中喷溅唾沫星子惹怒张伟引发打架最后导致受伤,均是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行为,故不予支持人社局提出的"非履行工作职责"的抗辩。 人社局不服,上诉称曾小贤是与同事打架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强调是直接因果关系而不包括间接因果关系。 因此,整个事件争议焦点是:曾小贤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二审法院:曾小贤在与张伟打架过程中被劝开后,张伟朝曾小贤投掷咖啡杯的行为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联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广东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小贤的诉讼请求。 曾小贤申请再审:如果我不进行工作交谈,就不会喷出唾沫到张伟的脸上,他也不会与我打架导致我受伤。事态的发展不是我能控制的,我也是受到意外攻击,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因此我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已经形成了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曾小贤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因此曾小贤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驳回曾小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