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时代的HR,必须与时代接轨,为了学习同行是如何成长进步的,之前加了很多HR社群,里面很多同行吹水摸鱼学习交流,近期,我们发现有很多HR同行都在讨论一个问题:裁员到底怎么给经济补偿金? 裁员新闻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从去年年底开始,就有很多互联网大厂裁员,连猎头都出来找工作了。 说到裁员,首当其冲影响最大的是员工,其次就是我们HR了,毕竟是坏人的缩写,公司终极背锅侠。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什么情况下才有N+1的问题。 注意:表中存在分段计算的情况,主要原因是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同,且为合法的解除形式。补偿基数最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符合12个月的年限最高的,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无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后有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违法解除,补偿年限不封顶,三倍封顶有追溯力。 延伸解读:我们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在上表补偿/赔偿金中也能看到相关表述。 N、N+1、2N中的N是特指指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 N+1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注意: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不用支付该笔费用,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并不是所有离职情形都会有+1。上表中列出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在接触有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者的时候,我经常会问他们自己希望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绝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是说要求N+1,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经济补偿金都是N+1。 有些人的情况是可以要求2N的,有些人的情况在法律规定下,就只能拿到N。相反,能得到N+1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一共只有三种。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只有1.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其他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3.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时候,劳动者拿到的补偿才是N+1。 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况,或者虽然属于这三种情况,但是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经济补偿金就不是N+1。 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所以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