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丈夫却被失业,不予确认的劳动关系背后是合法却不近人情
2015年12月,天池公司的员工王强因工伤复发住院治疗,需要24小时护理,天池公司向宋小妹(王强妻子)所在单位大美丽有限公司发函,该函载明"王强于2015年12月14日因工伤复发在大雄市康复中心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需贵公司宋小妹在王强住院期间对其进行护理。请贵公司予以支持。"宋小妹欣然前往,向原单位大美丽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专心护理丈夫王强。天池公司每月以现金方式向宋小妹支付护理费用。
2016年12月,王强出院,宋小妹以天池公司每月向自己发放的护理费是支付工资的凭证,要求天池公司与自己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天池公司拒绝。
宋小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天池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宋小妹的理由有二:
1、如果是自愿失业,专心无偿陪护其爱人,没有必要请求天池公司出具协商函,要求天池公司向大美丽公司出函的目的就是出于工作需要。
2、如果王强雇用宋小妹为自己做护工,工资当然由王强负责,也就不存在天池公司支付宋小妹护理费的情况。
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有二:
1、《关于宋小妹陪护有关事宜的函》未体现天池公司与宋小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护理费发放凭证、王强护理费支付情况汇总表不能证明天池公司向宋小妹支付了工资。
2、护理工伤职工并非天池公司的经营范围。宋小妹提供的每月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其与天池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未予支持宋小妹关于确认其与天池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小编按:
对于公司发出的函件调动,作为个体,千万不要进行自由无限解读,一定要基于证据和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