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长春。汪先生在奔驰4S店花百余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开了约20天发现是辆维修过的事故车。汪先生称,4S店承认是事故车但拒绝为其换新车,只赔偿2万。店经理表示,会继续和汪先生的律师谈。对于为何将事故车当新车卖,该经理表示不便透露。 运损车处置,此前有一套潜规则,通常是折价出售,然后当新车上牌。现在这套潜规则走不通了,症结出在上牌环节,只要被检查出有过零件更换、整修,交管部门就会不予上牌。 所以经理所说的"不便透露",大约指的是这套拿不上台面的操作方法。 现在能否认定为"欺诈",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看。 主观上,就是4S店销售是否如实告知了运损情况,在销售环节有无恶意隐瞒关键信息。 很多答主提到温州特斯拉退一赔一那个案子。其实如果仔细看过原委,那个案子争议的关键点,并不是运损,而是上牌。也就是说,特斯拉销售并没有隐瞒运损信息,消费者买车的时候就知道了,并且享受了一些折扣。真正造成损失的,是交管部门不予上牌,导致新车不能上路行驶。 从特斯拉销售的角度看,其实未必有主观故意欺诈,运损有如实告知,上牌并未给出绝对承诺,而是根据以往经验,认为"一般可以上牌"。所以欺诈认定上的主管构成要件,是有瑕疵的,这也是为什么一审认定无欺诈,二审虽然认定欺诈也没有支持退一赔三的理由。 第二,从客观上看,就是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承担了哪些损失,是否合理。 如果买了运损车,不能上牌,那退车行不行?消费者的损失是不是弥补了?从温州特斯拉判例上看,不行,要退一赔一。 所以从实际上看,消费者在此类纠纷中不但不会损失财产,还可以赚到一笔。所以走诉讼比调解更合算。 如果本案中,消费者能够证明,销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曾承诺或变相承诺了可以上牌,那就可以参考温州案提出赔偿要求。 但如果主客观要件在认定上都有瑕疵,比如运损情况已经告知,上牌也没有被驳回,那这种情况就可以走调解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车辆是否还能够正常交易流通,因运损而导致的折价损失到底有多少,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总结一下,就是车辆买卖行为的欺诈,主观上要证明卖方有故意欺瞒行为,客观上要给买方造成了高于合同预期的损失,去过客观要件认定上有瑕疵,那么走调解优先于诉讼。否则诉讼就是最优选择。 #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