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提出停车拖欠1元罚200元的建议,人大回应
浙江特斯拉撞倒两名执勤交警,导致一人死亡。司机已被拘留,正在进行全面的现场调查。浙江特斯拉撞倒两名执勤交警,致一人死亡。
特斯拉就台州碰撞事故发表声明:2021年5月17日台州发生碰撞事故。
首先,向两位受伤的交警同志表示诚挚的慰问。 5月17日下午,浙江台州高架桥上一辆特斯拉轿车与两名正在处理事故的交警相撞,受伤的交警目前正在抢救中。
"欠款1元,罚款200元"。针对这一停车欠费处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贺海波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5月16日,从贺海波处获悉,全国人大近日批复,已致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数额和程序;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也与贺海波进行了电话沟通。
教授说"欠款1元罚200元"违反了比例原则。去年10月,贺海波看到部分市民短信通知截图,显示部分市民因停车欠费1元或2元被罚款200元。
"我了解了身边的人,发现被拖欠罚款不是个别现象。"贺海波说,他查阅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法规和报告,发现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放车辆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予以提醒,并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造成"1元欠费罚款200元"局面的规定。
同时,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收费催缴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逾期不缴纳,自欠费形成之日起接受处理超过15日的,可以予以处罚。
经研究,贺海波于去年11月1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他的建议中,他主要列举了他认为该条款有问题的三个方面。首先,他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目前,停车费主要采用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费未付的原因有很多。拖欠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待证明。"
同时,这种罚款规定违反了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贺海波说,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没有必要用行政处罚来惩罚一般拖欠。但由于意外、小额欠款,最低处以200元罚款,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
贺海波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中,也指出了这项规定的程序问题。"条例虽然规定了催告,但事先催告不是罚款的前提,行政机关不需要证明催告通知书已经送达。如果不通知当事人打电话,就会受到处罚,这就是‘不教’。"贺海波说。
人大建议制定机关调整和反馈情况
审议建议提交后的第二天,贺海波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我,我将立即开始研究。"今年4月下旬,贺海波接到了备案审查室的电话,说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审查研究工作基本结束,回复是后来发出的。
贺海波还表示,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也与他进行了电话沟通。去年12月下旬,也就是审议提案提交后一个多月,贺海波接到负责人的电话,向贺海波介绍了北京道路停车收费方式的演变以及立法的初衷。
贺海波在电话里说,她说《北京市机动车停放规定》第四十一条没有问题,但是执法力度不够,还有改进的余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也制定了一项新计划。
注意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布了专项审查研究意见。根据意见,审查研究发现,该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过罚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难以实施。
本意见是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的公函。要求北京市人大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数额和程序,并在今年7月1日前反馈相关情况。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给贺海波发了复函,说明了审议过程和意见,感谢他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延伸
专家:公民参与了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提高了立法质量
贺海波提出审查法律法规,是基于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公民对法律法规备案审查的建议,推动了多方面的法制建设。
"根据备案审查申请,一部分由国家机关审查,另一部分是公民提出的建议。公民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提出建议。如果有关部门接受了建议,就可以开始审查。"张翔说。
张翔表示,涉及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案件不断涌现,这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某大城市曾考虑对机动车实行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措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对使用机动车辆财产的不当限制。当时地方当局采纳了意见,没有提出单、双号的限制措施。
贺海波表示,备案审查是这个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实践中经常发现问题。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法律法规的合法性问题,向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提出审查建议,成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
■面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律备案审查办公室主任梁颖:
公民提出的法律审查建议应该是"研究、结果和回应"
5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主任梁颖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介绍了他关于加强备案审查的意见。据梁颖介绍,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对政府行政法规、两所高校司法解释以及所有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覆盖。
梁英说,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对于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梁颖表示,要认真研究处理,确保每一篇都有研究、有结果、有答辩。
新京报: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加强备案审查的意义是什么?
梁颖:《中国法治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监督的责任,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就是要建立有效的宪法保障体系,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维护宪法的权威。
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审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
通过这一制度,宪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通过各级立法得到体现。包括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法律相一致,其实质与宪法相一致。
新京报: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已经在人大常委会一级备案审查?
梁颖:关于法律法规备案审查,《中国法治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第一步是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整改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的联动机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在备案审查范围上,要求加强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
我们系统贯彻"有案必审、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求"人大监督对象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在人大层面,我们实现了全覆盖备案。也就是说,政府行政法规,两所高中的司法解释,以及所有地方法规都实现了全覆盖备案。
新京报:贺海波教授的提议在五个月内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回复。公民对法律法规审查的建议是否有固定的处理程序?
梁颖:处理所有信件,提出处理意见,回复审稿人。我们有流程要求,应该在要求的时间内很好地处理和响应。我们建议认真研究和处理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以确保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应。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主动考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每一个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积极的审查,这种审查不能不经过审判就进行,不能流于形式。
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要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注意在审查过程中不断完善审查标准,达到杜绝立法放水、防止立法冲突、避免立法滞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