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四川男子盗窃被发现,连捅17岁少女38刀,法院怎么判的
生命是人类最可宝贵的财富,当一个人将他人的生命肆意剥夺时,将受到人民的指责和法律的惩处。17年前,四川省曾发生过一起异常凶残的案件。凶手将一个17岁的女孩连捅38刀杀死,这案件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不可告人的真相?
2004年10月31日清晨,一声尖叫声从四川仁寿县某酒店的宿舍里传出。经理闻声立马赶到,竟发现自己手下的女员工某英倒在血泊中,而旁边扎站着被吓破胆的某英室友。
两人立马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对现场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判断。某英今年17岁,是本酒店的员工,身上共38道伤痕,失血过多致死。床上比较凌乱,推测是受害者在生前与凶手有比较激烈的对抗。现场指纹比较复杂,但是让警方注意到的是窗台,窗台指纹非常密集,而且还有脚印,证实凶手很有可能是翻窗进来的。宿舍中的物品被翻得很乱,而且有财产损失的情况,推测凶手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夺取财产。在酒店以及酒店外,警方调取了监控,但是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
受害者被砍38刀,这一点是本案的疑点和关键所在。如果凶手只是图财,为何要如此残忍捅38刀?因此警察很快有了一个判断,凶手与受害者有仇恨,在杀死受害者又拿走其财产;或者为了转移视线,故意弄乱了物品,干扰警方判断。
因此,警方决定先从受害者熟识的人开始调查。他们首先询问了某英的室友张某。张某表示,她昨天去朋友家中聚会,因时间较晚便没有回来,某英独自一人呆在宿舍里。结果今天,她回到宿舍,撞见了这血腥的一幕。在张某的印象中,某英是一个内向、沉默的人,说话轻声细语,平常没有太多朋友。她性格比较乖巧,很少与别人发生冲突。此后,警方又分别询问酒店其他人,均得到了差不多的答案。张某朋友证实,张某昨日确实一整夜都在他的家中,没有犯案的时机。
调查完死者的工作地点后,警方又调查了死者唯一的亲属——她的父亲。某英父亲哭泣着说,某英从小就很乖,从来不惹事。她为了贴补家用,辍学来到宾馆里做服务员。根据员工、受害者父亲的话,似乎某英很少与人交恶,交往范围狭窄,没有男朋友,平常的活动范围几乎就局限在酒店内。这样一个女孩子,不大可能有仇家。
就在案情陷入胶着之际,法医的检测结果出来了,现场的指纹中,有一种指纹属于陌生人,其他指纹都是属于受害者以及酒店内部人员的。这个陌生指纹便是窗台上的,在死者死亡的床上也发现了一些。陌生指纹很有可能就是属于凶犯的。
然而那个时候,指纹比对技术还未成熟,没办法根据一个指纹大海捞针的寻找。除了指纹外,警方没有再搜寻到其它的证据。因此此案也被搁置。不过当时调查组的成员都没有放弃,这些年一直在寻找
直到2020年,在档案室中,警方将本案重新整理出来,并利用指纹库进行比对,终于让他们发现了一个人!这个人叫熊某,是本地人,现场的陌生指纹就是属于他的。熊某在案发之后,曾经购买了火车票去往外地,此后很少再回来。警方立刻发布了通缉令,在2020年7月19日的时候,熊某被成都警方发现并逮捕。逮捕的时候,熊某非常惊慌,立刻跪下承认了错误。
通过对熊某的盘问,警方了解到,熊某在2004年因为整修房屋没有资金,想要去找朋友喝酒,询问赚钱的门路。结果发现朋友不在家,失落之下正好看到朋友家旁边的酒店,有一扇窗户大开着。他突然生了歪心思,想要偷钱以供自己整修屋子,钻进去看到里面床上躺着个女孩。本来他小心翼翼地翻找,结果女孩却还是醒了。
女孩因为害怕而大声呼叫求救,熊某害怕自己的行踪暴露,于是过去捂住她的嘴,并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她不要声张。但是女孩一直在拼命反抗,试图挣脱自己求救。他当时想也不想,往女孩身上砍去,只想让她"闭嘴",直到熊某感到手腕有点酸停下,才发现自己捅了这么多刀,女孩已经停止了呼吸。
他害怕被人发现杀人的罪行,于是立马逃离现场,并连忙潜逃到外地躲藏。在警方问其是否后悔时,熊某说,他原本只是想吓唬吓唬女孩,没想杀人,后来在潜逃的时候提心吊胆地生活,非常的痛苦,现在被抓了反而感觉松了一口气。他非常后悔自己犯罪。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熊某一开始想要入户盗窃,但是在被某英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先是用暴力的方法要挟,然后又用刀杀害的某英,其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熊某显然属于转化的抢劫罪。
对于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熊某有两项加重处罚的情形。最后根据熊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主观犯意对熊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一场劫难,让一个17岁女孩的生命永远停止,也让一个家庭的幸福终止,而熊某不仅没有如愿发财,反而在犯案后生活在恐惧和惊慌中。这充分说明,犯罪是一项损人害己的行为,任何犯罪都没有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