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穿侵华日军的军服上街,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按理说吃饭穿衣不犯条律,但穿侵华日军的军服上街,其性质不同,国人对此太敏感了,这也是中华民族最大的伤痛。因此这行为是个例,可列为犯法行为,可判叛国罪或汉奸罪。
违法不违法,先不说,我的意见是见到这样的情况,就按战场要求,将其当日本鬼子对待,先包围,令其下跪投降,手中没有武器,就把车钥匙,火机什么的放在手中代替武器,双手高举过头,等待派出所民警将其抓捕,押到派出所后,先按违反相关规定收监,然后把这样的情况向司法部汇报,待定罪后判刑,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尽快出台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相关处罚条例!
大家可以看看德国是怎样对死灰复燃的纳粹分子的,包括服装,旗帜,标识,语言,组织等是怎么处理,这对我国有很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日本从明代开始就对我沿海地区进行烧杀抢掠了,当时我们把他们叫倭寇,把他们国家称为倭国(我建议恢复明代对他们国家的称谓)日俄战争后就开始侵占我国大连旅顺港,1931年9月18日起就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长达14年的抗日战争,其惨烈程度是我们生活在和平环境的当代人难以想象的,虽然那场战争是在七十六前结束,但是留给中国人民的战争创伤是难以抚平的,近段以来国内有不少媚日,精日分子在网上吹日,为汉奸借尸还魂,从日本兵给糖到吹日本人很有礼貌,日本环境好,人友好,他们很感动,之前已经有明星把日本旭日旗当旗袍穿被国人严厉谴责了,又爆有人在接亲时穿日本鬼子服装,广西某市也有模仿南京大屠杀那两个杀人比赛的鬼子军官的站姿照相,这严重伤害了我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是在我们的伤口上撒盐,这样的恶劣行径必须严惩!如果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就当尽快补上,包括诋毁英雄,领袖,时代楷模,英烈等,为侵略者歌功颂德,岂能容之!
是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次序和民族感情有一定的恶劣影响,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实施治安处罚。
就应该全面起来打击这些人。那是咱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彻骨之痛!曾经在沈阳看到过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带日军战斗帽,我真的想一脚踹上去。没有去做,现在还后悔!
除了经过申请备案的拍戏之外,都属于挑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应该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对任何一个中国人来说都是一种民族感情上的侮辱,同污辱国旗、国徽等行为性质同样恶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严惩!
穿侵华曰军的军服上街不违法,但是违德违心,不是精神病就是做过脑蛋白切除手术,象这样的人若是让它自由出公众场所,对社会是种危害,对百姓是种伤害,只有把它强制扭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这就是最好办法。
严重违法
法无明文不为罪,愚以为不算违法犯罪,但违反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这就和男女街头裸奔你说你不招谁惹谁是个人自由,但是就是不允许,你在家里爱一丝不挂爱穿日本鬼子军服还是德国纳粹衣裳那是你的爱好和自由,但在公众场合就是有碍观瞻就是不允许,有伤风化,别说警察城管有权管你,就是普通大爷大妈都有权力制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