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露的做法可取吗?
吃了几天的瓜下来,反而有点同情霍尊。大家都相识于微时,都一样用最好的时光相伴过,不爱了就要找对方的弱点,然后要经济赔偿,不成便一举毁掉吗?如果对方真的是这么十恶不赦,那么这么多年你为什么要爱,眼光这么差吗?如果不是,那何不互相留些美好记忆离开,给自己新的开始。这种毁了对方,自己就真的痛快了吗?往后人生就能更轻松吗,真的未必吧。其实在我看给前任最大的报复是让他看到你离开他反而过得更好,爱的反义词不是恨,是遗忘。
陈露这种做法是现实女青年的悲哀,不自尊自爱,贪色贪钱不择手段,女孩应洁身自好,主动献身九年,夲身图目不轨,思想肮脏贪图享乐,达不到目地以身试法,造谣生事诬陷对方,亳无做女人应该有的基本仁义与善良,
不可取,毁掉你一生的恋爱,你还敢谈吗?得不到你,就毁了你。这让全国即将或正在谈恋爱的情侣们,对正能量的传统的爱情观会有较大冲击,让情侣双方都会细思极恐,会因本次事件增大对彼此的猜忌,从而产生爱情信任危机,所以从长远来看,社会的负作用很大,中国的传统应该是好合好散,因为爱情毕竟是两人间的私密事,爱了就爱了,不爱就散了。一个巴掌拍不响,恋爱的开始是你情我愿,而最终的分手也是俩人多个方面的原因共同导致的(比如性格问题、三观问题或爱好问题等等)。试想若都像陈露这样分手要索赔,不成就曝隐私毁了你,请问将来还会有哪一位男孩子敢坦诚无悔的与她谈恋爱?都你提防着我,我提防着你吗?或都你猜忌着我,我猜忌着你吗?哦,对,也许这个提防或猜忌不一定是情侣之间原本就有的,但却而是被亲人、同事、朋友等所谓的"善意"提醒而产生的(就好比陈露,很大程度就是被其闺蜜怂恿的),最后情侣彼此就慢慢的没有了正常的爱情观与价值观,恋爱(猜忌)--分手(亏欠)--索赔(失败)--报复(曝隐私)--毁掉或整死对方,于是乎悲剧式的分手、鱼死网破式的分手将会越来越多充斥着与影响着爱情与婚姻!
张爱玲说:两个人分手后,不要去互相诋毁对方,即使他千般不好,万般辜负,毕竟是你曾经真心爱过的人!
情出自愿,事过无悔!
不负遇见,不谈亏欠!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撕一次还有不明真相的人同情她,撕两次三次就如同狼来了。同情她的人;只剩下几个看笑话不嫌事儿大的小人了。
我说嘛,凭她一个人是掀不起大浪的。果然背后有闺蜜团用棍子赶着她冲锋陷阵的。坑了前任掉转头就在某音上,和那个萌闺蜜卖起货来。那个闺蜜是闺蜜呢?还是同志呢?不可质否。反正是一个有毒的闺蜜。
说的也是,不坑前任谁识她是谁?只有坑前任才能涨粉赚流量,有了名有了流量就可以直播带货了,比跳舞来钱快,比跳舞轻闲。
坑前任=有粉有流量=带货。这环节,这操作驾轻就熟,一气呵成。可不知为什么,某音她的账号下是怼声一片。
而且她卖货时,公屏上也是怼声一片!从80%多同情她,到80多%怼她,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她和她闺蜜的狼尾巴露了出来。
非常的不可取!可能是因为陈露中专毕业吧,确实素质差了点儿,当然,歌舞团伴舞七八千的工资也就那么回事儿,自称花三百万给男方估计也是胡说八道了。到此为止吧,别再做下三滥的事儿了,以后谁敢娶你?唉
不可取。她与霍尊间的通话信息属于双方个人隐私。将一方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显然涉嫌侵犯另一方的个人隐私。这种行为的目的,要么是出于诋毁,要么是出于勒索。
只想说,别把爱情当作索取的工具。恋爱都是相互的付出,而不是互相伤害,相比吴亦凡之类,霍尊不是罪大恶极。
先不说可不可取,事实上分手要钱900万,不够就晾隐私,这是应该的吗?
休言什么爱了九年,有爱会这样?明明白白的交易,交易不成翻脸而已!
没有什么可取或不可取。霍尊固然可惜,陈露经历的何尝不是悲剧。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作为看客的我们永远不会知道。相信世界上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因果使然!
不可取!恋爱不成,总是有一方愿意一方不愿意,如果不如我的意,我就和你斗到底,不弄得你身败名裂誓不罢休,这难道是一个正常社会应该提倡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