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的瓜最近可谓是接连不断,其他的就先搁置一旁,暂且说一说郑爽面临的2.99亿的偷税漏税巨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件事。 之前是张恒跟郑爽因为代孕和情感纠纷在互锤互撕,然而这一次,这两位昔日的情侣可能要一同遭受到国家的行政处罚,因为张恒在郑爽这次偷税漏税的过程当中为她利用阴阳合同,公司增资等一系列操作,帮助郑爽进行偷税漏税。 无独有偶,之前范冰冰也是利用了阴阳合同而进行偷税漏税,最终需要缴纳8.83亿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两人的案件除了最终需要补缴的金额和罚款金额不一样,其余部分可谓是如出一辙。 非专业人士可能非常不理解,为什么明星偷税漏税却没有被国家刑法予以制裁?像这样偷税仅仅对税款进行追缴和罚款,却不判刑好像有一丝放任的意味,也就好比告诉别人你偷税漏税,到时候补缴了再罚点款就可以了。其实不然,我国的刑法对此有这样的规定: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 有逃税相关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对逃税的"初犯免责条款",也就是如果逃税的人是第一次被处罚的话,那么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即第一次偷税漏税的话并补缴了税款,缴纳了罚款的话,遭受的是行政处罚,并不会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其中多少有一点初犯此项罪名就放其一马的意味。也有人在质疑这一初犯免责条款是否能达到逃税罪应有的震慑作用。然而,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相信经过了一次教训之后,没有人敢去冒着被判刑的风险而继续偷税漏税吧! 其实对于立法机构来说,其制定的法律以及做出的行政行为,要让普通的民众看得见,摸得着,看得懂,且深深信服,这确实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决策者的不断优化以及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相信会在不久的将来给大家带去更为切实可行,也更为具有说服力的立法执法效果。 ——朋友们好,我是法律人三怒君 法律纯原创作者,未来法官 你想要的普法资讯,学法经验 及裁判思路,我都想与你分享 愿每一个有梦之人不挣扎于黑暗 关注我,了解更多实用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