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24瓶假茅台,索赔10倍!法院通过诉讼牟利,不属于消费者
据澎湃新闻报道,北京男子韩某今年初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4箱(每箱6瓶)"贵州茅台酒",总货款为67200元。
但购买后不久,韩某即以4箱茅台是假货为由将该商贸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赔付十倍赔偿金67.2万元。
韩某为了增加胜算,在诉讼时,特意请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定涉案的酒水系假冒产品。
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该商贸公司退还韩某67200元,驳回韩某的退货、赔付十倍赔偿金请求。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原因有以下几点。
商贸公司作为被告,面对韩某的诉讼,称韩某购买涉案酒水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其次,韩某购买酒水的时间与其索赔时间间隔非常短,而且韩某在购买过程中全程有录像、故意挑选酒水、提出开收据等行为,与一般消费者行为明显不同,购买行为有异常,可见韩某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
最后,被告表示,根据过往可以检索到的关联案件显示,韩某曾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在多地集中大批量购买同一种商品,之后再在不同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以此获得大额利益。
据悉,2016年—2021年,韩某以相似手法、不同案由在全国各地法院有30余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记录,其中以假茅台酒为由的诉讼近十起,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称,由此可以判断韩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普通生活消费,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涉案酒水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该商贸公司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应视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录像,购买后短期内就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迥异。其在特定时间内购入大量某种商品,有理由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
韩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涉案酒水不宜退还,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
遂判决该商贸公司退还韩某67200元货款,其他诉讼请求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