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已经过去了好几天,很多公司都会采购节日礼品,今天我们学习端午节送粽子得税会处理。 先看一个案例:甲乙两公司工作人员来到超市采购节日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粽叶、糯米、麻绳、等原材料回去自产粽子,乙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粽子礼盒。两家公司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会计处理 (一)送员工 1.自产粽子 (1)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做粽子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3)完工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 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外购粽子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处理 (一)送员工 1.自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2.外购 乙公司购买了粽子送给员工,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二)送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乙公司将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三)收入确认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因此甲公司将自产粽子送给员工或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粽子的当天。 小结: 1.做粽子与买粽子送员工的差异: (1)买粽子送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 注: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粽子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但粽子对应的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2)做粽子送给员工,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 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粽子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粽子的钱再买粽子发放。 2.将粽子送客户与送员工的差异: 将粽子送客户:会计上,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粽子还是外购粽子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他人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将粽子送员工:如果是外购的粽子,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如果是自产的粽子,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 总结: 关注作者,明天我们继续延申学习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