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和我诉苦,他公司最近被税务查处,发现公司的账上挂着他累计欠公司200多万 ,并且都是超过2-3年的时间。不但自己被按20%征了个税,企业也因未扣缴个税,而被处以罚款,他的财务平时也没有提醒我这个税务风险,他最近真的要气疯了,现在税局要求他补交个税40多万,罚款也要20多万 ,还有增值税也要补税,一下子需要给出去60多万。 问我现在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因此今天我就着公司和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这个事情和大家聊一聊,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那些事! 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这笔借款虽然是无偿借款,但是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6%或者征收率3%(疫情期间1%)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无需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 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政策,只有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这三类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不涉及利息所得。 3、个人所得税 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这笔钱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税务机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年度终了这笔钱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话,必须在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之后再有需要可以再借。文件依据: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国税发[2005]120号《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 (几乎无涉税风险 ) 1、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从政策文件中大家可以看到,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户"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需要视同销售,这里面不包括"其他个人"借款给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2、个人所得税 从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得知个人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但是《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无利息支出,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没有税前扣除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