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党委 设正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其中一名兼任镇长),设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专职委员2名(一般分别兼任武装部长、妇联主席)。下设党政办、综治办等机构。 2、乡镇人大 设正、副主席各1名,下设人大联络办公室。3、乡镇政府 设正镇长1名,副职2-3名,其中1名为常务副乡镇长。下设经济办、农业农村办、规划办、计生办、计生服务中队,民政办、文化站、殡改站等机构。4、乡镇纪委(监委) 隶属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管理。设正、副书记各1名,委员若干名。下设专门纪检办公室。 5、乡镇武装部 隶属乡镇党委和县武装部双重管理。设正、副部长各1名。6、团委 隶属乡镇党委和团县委双重管理。设正、副书记各1名。7、七站八所 派出所、国土所、司法所、税务所、财政所、市场监管所(工商所)、水管所、乡镇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食品站、水产站、农机站、交管站、电视广播站等均属于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组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