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老板被查出未交500多万税款,却因超了追征期,不用再补税?
近期,多地税务稽查部门公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因税款超过追征期,对不申报或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的企业,不予追缴及罚款。
案例1: 安徽芜湖市税务稽查局虽认定肖某某股权转让获得的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但因相应税款已超过了法定的追征期限,最终不予追征股权转让所得个税。
案例2: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到XX电子有限公司,2016年取得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增值税款6887.91元。该企业少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但因超过追征期,不予追缴,退回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那么,税局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呢?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将税款追征期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 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一般为 三年 ,特殊情况下为 五年 ,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特殊情况"细化规定为少缴税款10万以上;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看了上面2个案例,就会有纳税人会想,是不是"未申报"、"利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只要走逃、失联熬过了3年、5年,就可以不用缴纳税款了呢?
这样的想法真的很危险,趁早打住哈。你有意而为之,那就是"偷税"了。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则可无限追征。
上述提到的案例,是发生在过去税务监管信息不充分的年代,而且强调的是非主观故意。
现在,在税务局征管手段日益先进的情况下,税务监管更加精准,任何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将无处藏身。
简单来说,纳税人因主观故意行为,造成未缴税或少缴税,都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仅要无期限追征,还要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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