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可以的 谢谢私信邀请。 我62年6月24日参军,就是武警部队。我们4名新兵做为第一批义务兵来到呼玛县中队,其他警士是职业警察。63年改为公安部队,66年八一公安部队撤销,统称解放军。县中队的主要任务担任县看守所的守卫,对关押人的管教工作。因当时的年代社会治安好,加之呼玛县地广人稀,我在呼玛县中队工作5年,县看守所未关押过死刑犯,没有亲眼目睹执行死刑的全过程。因此回答这一问题是对我的挑战,只能试谈这一问题,如有不妥请指正。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犯在过去的执行死刑布告中都称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死刑犯临执行前,他还有权利提要求吗?死刑犯都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看他提什么要求,不涉及政治权利的,我认为尽可能满足他的要求。 此死刑犯是少数民族,题主没介绍具体哪个民族。据我猜测可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或者是维吾尔族。我假设他是回族,按照回族的习俗死后土葬。我退休前在企业党委宣传部工作兼管统战,宗教,少数民族,港澳台事务。大约96年一位回族职工病故,另位回族职工邀请我观摩回族葬礼全过程。这位回族职工一早陪同我到清真寺,送葬的人冲澡洁身,由阿匐对死者净身用白布裹上装入棺材。我市回族死后,在郊区草帽顶山上有专有的埋葬区。到了事先挖好的长条形墓坑,送葬人跪下,听阿匐念经,抽出棺材板,死者尸体落入墓坑,我记得尸体面朝下,送葬人笑,尸体朝上哭,那次人们笑了。是不是这么回事,25年了记的不准。如果无意伤了回族兄弟请原谅。然后填土形成坟包,葬礼结束。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死刑犯已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我认为从人道主义出发,对他的宗教习俗还是要尊重的。对死刑犯提出按他少数民族的习俗土葬,不火化,我认为是可以答应这个要求的。因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是可行的。 在具体操作上,尽管我没有亲临过刑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里没有具体规定死刑犯尸体如何处理?如果答应死刑犯土葬的要求,执行法院将尸体交给罪犯家属土葬。 答应土葬,我估计不准给死刑犯送花圈,开追悼会,播放哀乐,雇请吹鼓手,办理土葬的人只限于罪犯家属。 死刑犯是少数民族人,临刑前要求死后土葬,不火化,可以吗?02年时候的云南,真实的事情,给大家说一下,满足大家的好奇,同时,给告诉大家,违法犯罪会有多么可怕的代价! 那时候在云南当武警,在国庆节前夕接到的执行任务。写了申请以后,没想到真的给批了,心里面有点小激动,也有点小惶恐,毕竟以前没有真的见过红。这次批准,可能也是见我平常表现也比较娘好吧。 没过多久,我们排长也听说了,咱俩平时关系比较好,他还来拍我的肩膀并且传授经验:你也是老兵了,现在是副班长了,平常也有过此类的训练,不要怕,千万别给我们丢脸。就按照平时的来,开枪以后立即转身走人,什么也不用看,什么也不用想。 当时一大早就起来,然后去看守所,将死刑犯给提出来,将脚镣砸开,然后换成五花大绑的执行绳。然后我们去吃个早饭,死刑犯也会去吃上他的最后一餐,见没见家属这我就不知道了,因为当时我们没有在场,是由管教人员陪着死刑犯。 没过一会儿以后,我们就去将死刑犯押上车。当时已经不再是那种绿皮大卡车,而是采用的那种公务面包车,前面有司机开车,一个大铁栏隔开后面车厢,车厢里几个人押着死刑犯。 一路上,管教也和我们打开了话匣子,给我们讲起了这个死刑犯是因为什么原因而犯下的错误,据说是因为要供女儿上学,老婆也因为沾染上害人的玩意儿,他为了支撑起一个家,于是就去贩卖起害人的玩意儿,最后被抓住,因为数量较大就给判了极刑。 然后讲了许多,死刑犯不知道是因为害怕还是因为不太懂汉语,所以一路上都保持着沉默。最后管教还说,这个死刑犯还算是比较特殊的,普通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后都是直接拖完火葬场,然后火化完毕将骨灰盒交给家属。但因为这个死刑犯家属的强烈要求,也出于对当地人风俗的尊重,最后还是同意了遗体由家属带回去进行埋葬。 在现在这种情况的大背景下,火化已经是一种趋势,基本上来讲,死刑犯被执行以后都会进行火葬。但是嘛,凡事都有例外,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死刑犯家属也可以申请不火化由家人自己安排,至于同不同意,那又是另一个问题喽。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法律对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 《 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死刑犯因为是少数民族,要求受刑后土葬,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各级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牵涉到民族、宗教问题的,在处理上都是很慎重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从这个解释来看,死刑犯的遗体因为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可以土葬。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有一些。 据我所知,2001年12月19日,因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沈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注射执行死刑。这是江苏省首例注射执行死刑的案例。 马向东是少数民族,后来由南京市某宗教团体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收殓了遗体,办理了后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归定: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明确的讲到"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因此死刑犯是少数民族人,提出不火化的要求是可以考虑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的家属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直接收到尸体。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注射和枪决。由于一些地方法院不具备执行注射死刑的条件,因此大多数死刑犯是以被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 因为被枪决后的尸体,伤口血腥瞩目,会给死者家属带来伤感和心理阴影。所以一般都会将尸体火化之后,把骨灰交给家属。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死刑犯在临刑前会提出捐献身体器官的请求。因为捐献器官的方法大多会将尸体的完整性破坏掉,更不适合将尸体归还给家属。所以由有关部门负责尸体的整理和火化之后再归还就是最好的选择了。 最后一点,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做一些不好的事情。如搞大出殡或一些所谓的悼念活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可以的,尊重民族习俗和本人意愿,也是对受刑者的尊重。 应该是不可以。死刑犯临刑前家属已经会见,执行完毕即刻火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风俗习惯而享有法外特权。 可以,我一位做法官的同学说过在上海处决的维吾尔族犯人,都是拉去回民公墓土葬的 答案应该不是确定唯一的可以或不可以。应该是有些人可以,有些人不可以,甚至是同一民族的有些人可以,有些人不可以,不能笼而统之,一概而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族不同,丧葬习惯迥然各异。天葬,土葬,火葬,水葬在中华民族丧葬史上都存在过甚至仍存在着。虽说绝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都遵从的是传统的土葬习俗,但这些民族中也有不信仰伊斯兰教者,他们完全可以响应国家号召实行火葬,假如死刑犯正好是这些少数中的一员。传统上被视为全民信教也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民族中也不乏唯物主义者,许多还是共产党员,而他们因不信仰伊斯兰教,也有可能选择火化。如果死刑犯正好是个无神论者,火化的概率就很大。如果死刑犯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既就是其生前没有遗言提出该要求,其家人也会要求将其按习俗土葬,而党和国家政策也是允许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土葬的,许多地方还设有专属墓地。至于信仰其他宗教的少数民族死刑犯要求土葬的请求能否得到准许,几率仍取决于他们得到国家认可的丧葬习俗。为了有效保护有限的国土资源,在国家长期倡导和引领下,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已普遍接受并踊跃实行了火葬。一个没有特殊情况的无信仰的死刑犯超越政策或民族传统想要土葬,实在是难上加难。极端情况下,只能火化,比如一个犯有严重传染病的穆斯林死刑犯,他的习俗再不可逾越,该人都应火化。 不可以吧,执行完死刑以后直接就火化了,亲属临刑之前可以见一面,执行完以后尸体直接去火化了,留下的只有遗物,遗嘱,还有就是留下骨灰留给家属!说错了请大家见谅,只代表个人意见! 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如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可以把执行后的死刑犯尸体交给其家属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