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条例》是西北第一个、全国第15个地方金融法规,是陕西省首部地方金融法规。 1、《条例》第二条界定了调整对象,即"地方金融组织"。 这里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职责分工,主要为省、市、县三级机制。 如果将具体部门的各自职责应列尽列,可能会更方便以后的监管分工。例如上海、浙江的相关规定,其将发改、财政、国资、商务、公安、 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农业农村、科技、教育、民政、住建、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列尽列。 3、《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为多方位的宣传渠道与投诉、举报机制,这在现实中至关重要,许多理财诈骗都是源于人民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不够,容易相信一夜暴富的传说。 提升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不仅需要官媒、更需要新闻、电视、广播、宣传标语、互联网、特别是广大自媒体的加入。 同时,不仅要提高风险意识,还需要丰富投诉、举报的路径。 4、《条例》第八条强调金融是特许行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5、《条例》第十二条强调业务红线, 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6、 《条例》第十三条为金融创新,该条与第十二条相接,可以认为在守住底线的情况下,加强金融创新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7、 《条例》第十五条为投资者适当性,金融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需要寻找适合的客户。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信托产品、债券、股票、期权期货等风险各不相同,在销售产品前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非常重要。 8、《条例》第三章包括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主要为地方金融服务实体产业。 我们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 绿色金融、科技创新 已经提上日程,金融服务实体的方向也逐渐明确。 9、《条例》第四章包括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强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权。 这一章从具体检查方式、执法、处罚都做了明确的细化,做到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后期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 10、《条例》第五章包括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内容为风险防范处置。 这一章强调了从省到县,及各行政部门(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等)的具体职责。 清晰的职责有利于提升风险防范处置的效率与效果,有利于避免风险事件的扩大化。 11、《条例》第六章包括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与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违法责任从罚金、资格罚、刑罚等多角度出发。 12、《条例》第七章包括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为附则部分。 其中第六十条规定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处置依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列举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类似于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