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赵嘉 摄 2022年5月31日 王予波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部规章修改发布(以下简称"4部规章") 修改后的条款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4部规章"修改出台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 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 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为云南省加快推进 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资料图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供图 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 此次规章修改工作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积极回应应急管理部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省规章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重修重塑,在部门称谓、职责划定等方面保持与上位法完全一致,确保上下衔接紧密、内外协作顺畅,工作推进有序。 这是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有力措施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应急管理部先后整合了11个部门的13项职责,新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度重构、体系重建全面推开。"4部规章"的修改,充分体现改革理念,切实从立法层面贯彻落实了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省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强化全省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规范全省建筑消防安全、专职消防队伍、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这是贯彻依法治理的生动实践 进入"十四五"时期,云南省火灾防控能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和新兴领域消防安全隐患交织叠加,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此次规章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安全管理"三管三必须"要求写入规章(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将改革要求的综合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与调整,并对经营性自建房、高层建筑、老旧小区、古城镇、连片村寨等重点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级党委、政府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公民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根本遵循。 资料图 此次规章修改主要围绕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职责 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新要求、新变化 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 体现了消防救援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 及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 突出了时代特征和云南特色 一是充分考虑了职能移交和工作衔接的问题,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5号),在《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保持部门规章之间的要求在云南省规章中的协调统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建筑消防监督领域内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了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充分考虑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和保障方面的现实问题,根据《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及相关建设指导意见,结合近年来云南省石化企业、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等实际,在《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消防队分类分级建设的重点和标准要求,将部分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纳入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调整了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情况完善了相关职业保障措施。 三是充分考虑了中央对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加大对高危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频次,在《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安全理念及措施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并结合火灾现实斗争需求,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要求制度化、法定化。 资料图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供图 本次发布会 还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看 ↓↓↓ 问 这次对《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改,有什么新变化? 一是明确了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将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进行划转,进一步明确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保持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统一。《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征求消防部门意见、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条件及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审核、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条款进行调整,保证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一致。 三是落实了消防执法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上位法规要求,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要求,将涉及资质许可的内容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明确了用于旅馆、餐馆、商店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同时,按照消防协会与消防救援部门脱钩的相关要求,删除了涉及消防协会的相关内容,并将原规定中监理单位增设的一些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是建立了协作共享机制。《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是明确了高层建筑管理人责任。《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在高层建筑管理人管理责任中增加了涉及消防车通道、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管理内容。 问 这次《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对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条件、标准要求作了哪些调整和优化呢? 一是在招录年龄上,由28周岁放宽到了35周岁以下。 二是在学历要求上,由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提高到了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三是在体格检查标准上,由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更改为军队陆勤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是对消防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等群体实行了一些优待措施,明确将其入队前工作或服现役时间计入工龄。 问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针对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保障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整合方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专职消防队伍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在这次修订《云南省专职消防管理办法》时,为增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荣誉感、使命感,强化队伍综合保障,消除队员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在专职消防队伍的表彰奖励和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党委、政府单位同等表彰奖励的范围,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办理"五险一金",并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目的就是通过强化表彰奖励和落实优待待遇,激发广大专职消防队员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全身心投入消防救援事业。 更多详细内容 看发布会实录 整合自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部分图片来源"云南消防"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