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个国家可能因为一个案件判决而影响国家走势,你们信吗? 如果这个国家还是漂亮国,你们是不是更不信? 别不信,这个案件真实存在且极有可能被重新审理,它就是1973年的"罗伊案",影响了漂亮国一代人,成为漂亮国女权堕胎案判例法的执行模板,然而这个已经盖棺定论的案件极有可能被重新审理,将重新影响漂亮国的案例法判决。 今天古今就和大家说下在漂亮国历史上注定拥有大量关注度的"罗伊案"。 简单来说,"罗伊案"是1973年漂亮国一位三胎母亲,由于无力抚养太多孩子,为了堕胎而状告州法院的事情。 当时的漂亮国法律禁止女性堕胎,并将堕胎是为犯罪,所以没有哪个医院愿在违法的情况下为罗伊服务,无路可走的罗伊,便联合其他同样遭遇的人员,将德州法院刑事法官告上法庭,并请求堕胎合法化。 1973年漂亮国最高法院以6比3投票作出支持罗伊诉求的判决,认定德州刑法过分限制妇女的自由选择权,违背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将堕胎权划归到隐私权的范畴,并搁置判定胎儿生命权。 该案之后,漂亮国司法界和政界对是否允许堕胎始终存在着争议。 小编不是专业的法律届人士,只能大致分析下罗伊案在法律层面的判决,有不对之处还请指出。 罗伊案中,最高法院将堕胎权归类到个人隐私权中,而众所周知,漂亮国对自己口中所谓的"个人隐私"保护可谓变态,只要在漂亮国国内涉及到个人隐私,很多事情都不能干涉。 当然前提是,只在对漂亮国自己有利的的情况下,漂亮国才会提"隐私权",在国外,漂亮国对隐私权的解释就不一样了,比如安装在各大驻外使馆屋顶的白色建筑,不过也理解,毕竟漂亮国是"国际驰名双标"。 今天先不说这,等以后专门开个文章说下漂亮国的"驰名双标"。 说回罗伊案,在"罗伊案"中,最高法院将"堕胎权"归类到个人隐私中,就导致在法律层面上不能对"堕胎权"随意干涉。 在漂亮国不乏利用隐私权来拓展法律管辖范围的事情,其中"罗伊案"是最知名的案件,除此之外还有1965年的格鲁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该案利用是否采取避孕措施属于个人隐私权范畴,推翻州法院之前禁止已婚妇女采用避孕措施的判决,从此之后漂亮国人能够根据自己意愿采取避孕措施,而不被处罚。 此后,漂亮国最高法院好像打通了任督二脉,又利用个人隐私权将法案拓展到单身成年女性及16岁以下女性范畴,直至"罗伊案"的判决。 漂亮国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涉及私人生活,更与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息息相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来自于政府的现实之需,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妥协性和折衷性。 而"罗伊案"以及同期发生的类似案件,都是漂亮国为解决国内女性权利而做的努力或者说是妥协。 本次据传漂亮国最高法院将重审"罗伊案",很有可能又是一次某方面的妥协和折衷,具体的情况如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好了,关于"罗伊案"今天古今说到这里,如果您喜欢的话,欢迎点赞,关注和留言,咱们下期节目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