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域辽阔‚大批流民有的从北方流向南方‚有的从内地流向边疆‚或从平原入山区‚史书上常用"四出"、"奔进"、"流散"等词汇来描述其流动的多向性。他们看似杂乱无序‚但有着避害趋利的目的‚因而还是有章可循的。 不同原因引发的流民有着不同的流动特点。来自灾荒区的流民往往流向丰稳的地方‚解决首当其冲的饮食问题是其流动的第一目的‚宋人形容为"逐熟"。部分因为土地兼并或沉重的赋役而被迫远走的流民则在漫漫的摸索中趋向一些亩宽赋轻的地方求田问舍。 川因为战乱而纷飞的流民则会逃向一切没有鼓角铮鸣的可以安身立命的地方。两宋之际以降的战乱把大量的流民驱赶到南方‚有的走向城市‚有的依附贤吏‚有的远走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流民中也有相当一批属于毫无准备的没有理性的盲流。 "夫民故愚而无知‚一人摇之‚百人酬之‚一乡之间但见南徙者‚众故相随而亦迁"。这在信息不畅的封建社会是情有可原的‚但持续不能脱困令他们的状况十分悲惨‚"流民扶老携幼‚颠顿暴露‚不知息肩之所"‚饿俘遍野的情景并不罕见。 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流动‚以上流民流向上的分化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但若生活没有转机‚饥寒切身则不顾廉耻‚一部分人抛弃了"顺民"的规则做了匪类‚宋人称之为"盗贼"。圃可见民之为盗多出于无奈‚尤其在统治秩序及其紊乱的社会‚已经没有他们的生存地带。 流民的分化、流动有着复杂的社会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小农生产技术要素简单‚一锄一镰加卜一夫一妻‚辅之以适当的生产环境‚就可以重新恢复简单的农业生产‚中国传统农业的这种惊人的"再生能力"为流民运动在经济扩展的动态增长中显示出了英雄用武之地。 无论是山区‚还是平原荒野‚都留下了流民披荆斩棘的足迹。然而‚流民是极易导致社会动荡的因素之一‚这在历史的经验中已经得到证实‚尤其是大规模流民潮的发生更是社会危机的一个风向标。由于宋代人口总数远较前代为多‚尤其当大型的流民潮发生时‚人数相当可观。 如政和七年(1117)黄河在河间、沧州段的决口‚数百万人避难流徙:嘉定元年(1208)‚淮民大饥荒‚流于江浙一带的就达百万人:宋政Z与边境民族政权的军事冲突更是引发了成千上万的流民。这种大规模人口的流动‚引起了一系列新问题。 流民的涌入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流入地生活资源的紧张‚大量增加的流动人口也是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但破坏力较严重的‚如前文所述‚一部分流民加入了盗贼的行列‚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这在南宋时的表现尤为明显‚匪乱频频出现‚连绵几路的纷乱偶有发生‚个别盗贼团伙甚至曾经威胁到了地方政权的统治。充分发挥流民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限制其消极影响‚是宋政Z社会调控的目标。 在宋朝‚虽然流民频频发生而且人口众多‚但从其产生、分化到再次稳定下来回归统治秩序的过程中‚并没有给社会和宋朝统治带来重创。即便是在后期‚弱小的南宋政权失去了全国性的控制力‚也没受到来自国内的致命威胁。 流民为盗的现象‚多表现为一时的饥民啸聚‚连绵几路的盗乱往往为政Z及时化解‚不成气候‚没有发展成像绿林赤眉一样全国性的大纷乱‚宋朝没有遍地狼烟的群众基础。宋朝政Z汲取历代王朝的兴衰教训‚对如何防止内乱问题着实用心良苦。 在政Z、军事方面树立重重防护网‚对基层的社会问题高度重视。流民现象作为最易导致社会纷乱的因素之一亦纳入了他们敏感的思维‚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元化的手段来弥合统治秩序的缺口‚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不免捉襟见肘‚拆东补西‚总体上这些缝缝补补依然是卓有成效的‚也折射出浓浓的温情关怀。 大量流民的出现甚至是大规模起义即将爆发的警示器‚令上层统治者如坐针毡‚因而政Z往往动用强制或武力打压的手段禁止其迁徙流动。汉武帝元狩年间‚关东流民四散不止‚曾作流民法以禁止流民离散‚又遣使者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犹不能禁。 西晋惠帝年间‚秦雍六郡流民南下‚晋廷立即下诏禁止流民入蜀‚令守关隘官员严格执行‚督促地方将本地流民召还‚梁益地方也受命对入境的流民围抄阻截‚驱赶他们限期上道还乡。这次事件成了流民起义的导火线。与其他几个朝代相比‚宋朝对流民采取了疏导的政策。 统治者自然也不希望小民流出原来的位置‚但远没有达到治律的程度‚《宋刑统》没有流民治律的详细著文。对于流民的流徙‚具有规定性的流民策散见于各种临时性的诏令、赦令中‚其中也有对流民的惩罚‚但不多见‚如"先是收到官田‚尝令:田已籍于官及见佃户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 这种结果显然是相对一轻缓的。这些诏赦中显示出的不是围追堵截以至剿杀的血惺‚而是更多的疏导与宽容。在流民发生时‚中央诏令频频督责"所在"接济流民‚严重时候朝廷也予以物质贩救。"所在"‚即地方‚它们因情制宜地采取措施‚在问题的解决中起了主体作用。 流民往往一无所有‚实施无偿贩济是最为常见的。地方上许多政Z官员也在救助入境流民问题上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态度。用以赈济的食物多源于官府余粟、僧寺积米以及常平仓、义仓等‚栖流所则通常设于僧舍、空闲官舍‚或者临时组织人等搭建茅庐。 在给予凛食的同时‚不少官员如洪皓、吴渊、富弼、滕元发表现出了细致的管理技巧。富弼、滕元发则在防疫方面颇为用心。官府实施的贩济常常在城郭举行‚施救者把流民聚集在城中‚开办粥厂给食‚但往往因为人口密集蒸为疾疫。 滕元发在流民到来之前即考虑到了流民聚集城中"将蒸为病疫"的后果‚"先度城外废营地‚召谕富室使出力为席屋‚一夕成两千五百间‚井室器用皆具。民至如归‚所全活五万"。 此外‚官府也有选择地实施了一些有偿救助的方式‚对于解决流民一时生计问题同样有着雪中送炭之效。为降价销售粮米。在这里黔流民和私家之间扮演了穿针引线的担保性重要角色。若称贷于公家‚则可以更为灵活地处理‚视民偿还能力而定。 如皇枯五年(1053)七月已巳诏:"荆湖北路民因灾伤所贷常平仓米免偿"。‘971其三‚以工代贩‚是一项有偿性劳役‚通过兴办工程创造工作机会为流民佣工求食提供条件。神宗时‚蒋之奇任淮东转运副使‚"岁恶民流之奇募使修水利以食流者。 如鱼之天长三十六阪‚宿之临涣横斜三沟‚尤其大也‚用工至百万‚溉田九千顷‚活民八万四千"。如此‚以工代贩似乎比单纯的救济要高明的多‚甚至连上层统治者亦深谙此道。绍兴十八年(1148)十二月‚"四方之民云集二浙‚百倍常时‚而河渠为甚急"。 高宗谕大臣:"可使潜臣募夫浚治‚因以接济饥民‚则公私两利矣"。州这种方式也被用来抗灾‚逢早蝗相仍时‚朝廷常以钱米易饥民所掘蝗种‚于公节约开支‚于私可活饥民‚又同时改善了环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举措。 然而‚有偿救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救助范围显然是有条件的流民群体‚若无偿贷能力、无家资和工作能力‚老弱病残妇幼则被排除在这种救助之外‚关键要看官员们是否仅实施这种单行式救济。 范仲淹领浙西时也曾在吴中大饥之年纵人竞渡、修建仓库‚口役千夫‚但同时也发粟募民存铜‚是在准备周全的情况卜兴工代贩的‚有偿与无偿方式并行不悖‚在这种情况卜让富者出钱‚有条件的流民出力也未尝不可。 对于不能自存的部分弱势流民群体‚朝廷通常令"所在官司收养"‚"勿令失所"‚并予以一定照顾‚向流民中患病者发放药品。在大规模流民发生时‚政Z官员也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官府公帑储存不足周济流民。 另一方面官府贩济的德音很难降及到每一块被灾之地‚因而许多地方官员便宜从事‚充分挖掘民间贩济潜力‚劝富济贫‚并注意平衡市场‚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成效显著‚是对官府贩济的有力补充。郑文宝任陕西转运副使时‚"会岁歉诱豪民出粟三万解‚活饥民八万六千口"。 司马旦‚"知祁县‚天人旱‚人乏食‚群盗到效‚富家巨室至以兵自备。旦召富者开以祸福‚于是争出粟‚减直以果"‚"饥者获济‚盗患亦弹"南宋官员史弥巩做法也极具特色‚注意到了流民的层次差别从中加以调节。 地方官员在贫富调节中态度积极而富有责任感‚北宋官员陈尧佐知寿州时‚身先率卒‚平衡市场。在岁饥时‚往往有兼并闭耀之商囤积居奇‚导致民饥而流‚若一味发米贩济只是治标不治本‚大圣元年(1023)‚官员王隋于江宁岁饥时就敏锐地觉察到这个问题。 时"转运使移府发常平米‚计口日给一升‚隋置不听‚日:‘民所以饥者‚由兼并闭耀以邀高价耳"‚着手整顿市场‚"大出官粟而私价遂平"而"他郡计口以案者‚不能自足‚则多流死"。再次‚对城市流民的管理措施。 城市有良好的谋生条件‚而且"自来官中贩济‚多止在城郭而不及乡村"‚知娠济措施实施的比较及时‚因而城市对流民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他们通常聚集在城郭等待贩济或寻找其它生计。入城的流民数量很可观‚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熙宁年间陕西河东发生饥荒‚ 南宋以降‚大量北方难民源源不断地流入临安和其他大城市‚足见规模之大。众多流民蜂拥而至‚对于城市交通、市场供应和社会秩序带来一定冲击‚引起了水资源的紧张。衣食足而知礼节‚反之则不顾廉耻‚更严重的是引起一些社会治安问题。 南宋临安城的状况史载尤为详细‚当政Z救治不力时‚弱者困毙强者剿掠的事情屡有发生‚威胁着社会安宁。而有些人利用流民对陌生环境的无知竟干起坑蒙拐骗的勾当‚南宋初大批江北流民涌入苏杭‚因不熟悉城里街巷而被骗卖者不计其数。" 人贩恐吓以言‚或雇卖与当奴脾‚或抑勒为倡者‚甚众"为了保证城市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周知流民的情况‚做到贩济公平‚宋政Z加强了流民登记工作‚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在城各厢的官吏。由于流民成分较复杂‚为防登记不实‚有的官员也做了一些审核工作。 宋政Z通过检括现有的空闲官房、仓库、邸店、修建简易棚屋等来留宿流民‚或将流民分拨至客店或寺院。通过上面的措施‚大量流民又重新回到国家的控制之下‚但国家无力长期眷养他们‚流民总要重新安顿下来再生产‚向国家交租纳税承担摇役‚这也是官府煞费苦心的根本目的。就地安置和遣返是官府长期安置流民的两项措施。 凡留下来的一般取决于流民个人意愿‚北宋官员富弼本着尊重流民个人意愿的原则曾请奏将京西一路的"系官荒闲田土及见佃人占剩无悦地土‚差有心力廉公官员四散分裱‚各令往佃‚更不得逼逐发遣却归河北"。 许多官员也采取了类似的方式使流民安居乐业‚流民也给当地带来了生机‚补充了劳动力。对于战乱而流亡他境的流民‚则无法回遣‚地方官员必须尽力安置‚这种情况在南宋尤为突出。官员们大都表现得相当称职‚采取了诸多措施妥当地安排流民。 绍兴三十二年(1162)‚湖北京西置制使吴拱言西北来归之人甚众‚并按朝廷之命令"流民踏逐寺观安泊‚分给官田‚贷之牛、种‚权免租税"。又如孙子秀知金坛县时‚"淮民流入以万计"‚孙知县"贩给抚恤‚树庐舍‚括田使耕"‚令流民安定下来。 南宋政权与金的几次屡和屡战‚促使大量北方流民流落到南方‚增加了南方的劳动力‚使当地得到了广泛的开发。南宋的临安城是流民纷踏之地‚既有昔日的世家大族‚也有感慨流离的士人‚更多的是小民百姓‚政Z对不同身份的流民加以区别对待。 小民百姓或自寻营生或被政Z分散到其他地方州县‚其中老弱病残则被纳入政Z置办的收容机构。通过这种形式‚进入城中常住的流民已经被官府承认了其合法身份。 遣返复业。虽然一部分流民自愿并被安置在流入地生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政Z一贯的立场是支持流民回乡的‚甚至采取勒令或劝谕的方式将流民遣返。 事实上‚流民都有安土重迁的恋土情结‚如果故乡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他们大都愿意回乡‚勤职尽责的官员也有意识地通过改善生存条件吸引流民复业。南宋初年‚吴家为了给流出的百姓创造复业条件‚曾"调戍兵‚命梁、洋守将治褒城废堰‚民知灌溉可恃‚愿归业者数万家"。 对于愿意还乡的流民‚政Z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首先‚资助流民回乡‚解决流民归途中的盘缠问题‚使其能够顺利返回‚这也是宋朝灾伤流移法的一条重要内容。政Z采取了两种资助形式:一种方式是由流民所在的地方官府计路程远近、人口多寡发给食粮。 另一种方式较为灵活简便‚由官府发给公券‚流民沿路凭券领取接济食物‚公私两便。其次‚对返乡的流民‚政Z实施优惠政策使其尽快复业并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除积欠。有些流民的流亡就是缘于拖欠租赋而远走他乡‚担心有司追索负累而不敢回乡‚为消除流民的后顾之忧‚吸引流民还乡‚宋政Z不断推出"除通负"的安流诏令。 "宣和五年十一月‚"诏京东西路累年灾伤‚民力匡乏‚州县失于措置‚颇多逃移"‚"仍将归业人户未归以前见欠租税及系官诸般欠负并特与免除"川如上所述‚流民的公欠自然可以一纸诏令轻松处理‚对于私欠‚为了顾全大局‚政Z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强制执行。 包括发还流民原有田产和发给官田两个方面。流民离乡‚官府制定一定期限‚若于此限内回归‚田主不变‚若超出范围不返‚则听人耕佃。这个期限前后不一‚只天圣初年(1024)就变了两次‚先是十年后为百日‚又规定"民被灾而流者又优其镯复‚缓其期招之"。 后来‚周沉奉命安抚广西时‚"民避寇弃业‚吏用常法满半岁听人革佃"。半年期限又成了常法‚周流仍感期限太短‚"奏申其期"。可见‚流民返乡期限都是随情势而定‚目的都是尽可能地对流民田产加以保护。 为了使流民尽快安定下来‚对于超出期限回乡的流民‚政Z仍给予官田或荒田予以耕垦。绍兴三十二(1132)年‚洪适针对流民复业无田的情况曾乞高宗允许业主或其子孙估价赎回田产‚也是一种还田方式。 免税。在流民复业初期免除赋税‚为其恢复生产创造条件。淳化四年以前‚免租税政策较宽:"回归五年始令赎租调如平民"‚淮南两浙等处‚流民在五年之外"只令输十分之七"‚淳化后‚政Z认为宽限促使百姓"谋于转徙"而"国计亏损"‚决定"革顽器"‚"特给复一年‚限满不复"。 但在地方上有些官员便宜行事‚实施给复二年之制。南宋战乱频仍‚流亡者众‚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高宗制定了更为宽限的政策:"两淮之民未复业者‚复其租十年"。流民复业初期‚官府通常发放或贷给他们耕牛、种粮、农具等生产资料‚这为其正常生活提供了必要条件。 这些生产资料有时是无偿给予的。临时措置和长期安置都是在流民流入地和流出地所作的贩恤措施‚另外‚政Z也促令官员积极主动招诱流民‚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鼓励垦耕是宋王朝一贯的政策‚仁宗皇帝甚至曾"每卜赦令‚则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流民中很大一部分都被招至闲田旷土上垦辟‚如此则民有所安‚国有所赢。北宋太平兴国七年(982)有诏:"东歌近年以来蝗早相继‚流民甚多‚旷土颇多"‚"宜令本府设法招诱‚并令复业"。 地方州府官员做了大量工作来招诱流亡‚其中张全义的徕民垦田最为知名‚他的招徕方法是选十八名办事人员每人给一旗一榜。落中树旗张榜‚招怀流散‚劝之树艺‚润其租税。许多地方官吏致力于改善残破的环境以招抚流亡‚这对因战乱逃亡而惊魂未定的流民来说‚依附贤吏是乱世中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