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划定的三条控制线之一。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 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公家重大交通、能源、水机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保障等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的,也要尽量予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江苏省 最新政策 2021年1月江苏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的具体类型、报批流程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 2021年1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关于在建设用地审查中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3号) ,为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规范做好建设用地审查工作,针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不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建设用地审查中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3号)相关要求,在申请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 应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该项目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同意其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论证意见。 编制重点 1、论证项目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 不可避让性。 2、论述项目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空间关系, 分析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 3、提出 减缓环境影响 的保护措施。 编制思路 1、总论 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作为区域路网发展的需要、支撑沿线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居民出行的需要等。 ②编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项目涉及资料清单。 2、项目建设概况 主要是阐述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与路线走向、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 3、规划相符性论证 ①《XX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涉及用地国土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要求。(如若涉及基本农田,需进行占补平衡) ②《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项目具体属于文中具体第XX条,符合要求。 ③《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项目通过采取加强施工期管理和落实相关生态补偿等措施,项目的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属于《关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中需要调整生态红线的建设项目(第六条)需进行占补平衡,仅提出管控要求的项目(第十三、十四条)则不需占补平衡。 ④其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 4、区域环境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概况 ①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了解项目涉及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基本概况,主要表述其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管控要求等内容。 ②表述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情况,具体表达占用情况、占用面积。 5、路线方案不可避让性论证 ①总体路线走向的确定。 ②工程不可避让性说明。 6、涉及生态空间空管区域保护措施 具体分为 设计期、施工期、运营期 三个阶段的生态保护措施,及其他补充环保措施。 7、论证结论 云南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环办生态〔2017〕49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 《云南省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一)自然保护区及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7.《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8.《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9.《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政策文件、技术规范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3.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的函(云自然资函〔2019〕226号); 4.《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实施方案》(云自然资〔2019〕167号); 5. 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编制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保护优先原则 :建设项目布局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实事求是原则 :严格按照优化后的项目用地功能区布局,编制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严禁"搭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二)编制任务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和项目建设情况, 论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不可避让性。 (三)工作组织 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工作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编制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四)论证审核要求 论证审核重点为: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不可避让性。 一是根据项目情况论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 二是根据项目不同选址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功能、数量情况,通过综合分析项目选址的地形地貌、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等方面,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论证占用的不可避让性。 (五)工作流程 1.收集资料。 收集重大项目建设依据(包括行业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文等),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等。 2.核查建设项目占用的生态保护类型及面积等数据。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需携带项目用地坐标(必须与上报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的坐标一致)等数据,到云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核查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中相关保护区的类型和面积,核查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并由地理信息中心出具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彩色)。 3.编制方案。 编制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核。 4.省级论证审核。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进行论证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意见。 三、成果要求 (一)文本 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对方案编制的背景、原则、依据、数据来源等进行说明。 2.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情况。简要介绍对项目涉及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建设名称、建设依据、建设地点及建设投资等。 4.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根据行业规划、项目立项文件等,分析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5.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功能、位置及数量等情况。 6.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对比项目不同选址方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功能、数量情况,分析项目选址地形地貌、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并说明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7.结论与建议。总结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和不可避让性,提出明确的结论。 (二)附图 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附图根据项目用地范围大小自行设定比例尺。幅面大小原则上不大于A0幅面。附图包括: 1.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应清晰表达生态红线占用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方案名称为"x x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 (二)方案按封面、内封、目录、正文、附表、附件顺序编排。封面及内封落款为项目业主名称和年月;文本应双面打印。 ( 三 )图件名称为"x x项目位置示意图"及"x x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 ( 四 )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提交省级论证审核资料清单: 1.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 2.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示意图; 3.云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关于占用生态红线的查询报告。 4.电子数据光盘。包括:矢量数据(项目用地范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栅格数据、文本数据、附件等。上述第1项材料提交10份,第2、第3项资料应作为第1项的附件。第4项材料提交1份。 (五)云南省地理信息中心应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坐标等数据进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