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 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 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 我们看这段事实证明吴某的性质主观就存在恶意的犯罪事实,好勇斗狠是自己的特性已经显现无疑。 对于这样的罪犯最气的是下边为吴某罪犯辩护的律师我们接着看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 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 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 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看看就这辩护的几个重点 第一:未成年人 具体犯罪记录请看完整版,我们先看本案截取的重点描述,什么叫未成年这个事件的恶劣程度都已经威胁到了普通居民的安全。 对于这么危险的人以未成年来逃避法律责任是否过于可笑,现在的孩子犯罪呈现年龄偏小的走势。 学校的霸凌与现实少年的犯罪都是被大众所难以忍受的事实。 第二:红樱枪 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 看看这个描述吴某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召来报复所以常备着杀伤性武器防身。 这样的事实明确主观意识明确的储备杀伤性武器的意愿被说成不存在主观意识是不是很可笑。 谁正常人会准备杀伤性武器在身旁防身,莫不是还要鉴定下是不是精神病来逃避法律的责任。 第三: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没有过度 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看到这里更加让人气愤,首先你准备杀伤性武器就是为了伤害人用。 目的已经很明确这还在辩论啥,过于牵强的理由想逃脱刑事处罚。 想问问辩护人这样的人出来危害社会你的良心不会痛? 对于此案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度,你怎么看待辩护的说辞。 记得转发关注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