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一个人欺负的太紧;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罪犯索南求忠,文盲,牧民。 作者注:因为事发于藏族自治州,所以特地去查了一下。 "索南"这个词,在藏文里有"富贵""福德"的意思。 一般用于人名,看来再美好的寓意,如果不能贯彻。 放在罪犯身上,满是讽刺了。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3日15时许。 索南求忠因其丈夫土丁(男,殁年28岁)出轨的事情,和其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在过程中,索南求忠用一条粉色围巾以半蹲姿势,保持背对背。 就这个姿势来看,能够看出索南求忠的愤恨程度。 因为男女之间的生理差距,这样的方式勒毙,像是女子能够想到的手段。 就有点像杠杆那样,把背当作一个支点,然后把对方背起来往上提。 最终导致窒息。 缺舟: 一审法院认为索南求忠利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 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我上述的分析描述来看。 索南求忠是积极主动追求或者说是放任受害者的死亡。 可以确定虽然索南求忠的丈夫有婚外情。 时常对其家暴。 但是这起案件的定性上,还是故意杀人罪。 不过上述的情节,可以作为减刑的标准。 最终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续索南求忠提出上诉。 主要还是觉得定性不够准确,而对于受害者方面的错误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法院二审,就辩护意见,做了驳回说明。 一.案发现场没有打斗痕迹和任何痕迹证据(院内、屋内均没有) 可以预见当时索南求忠追求必杀的信念。 也是否定了索南求忠关于对方先拿围巾将她勒住,自己被迫反击的说法。 如果是被勒住反击,一定会有挣扎的痕迹。 但是现场没有发现,要么就是清理了,要么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情况。 加上在对于索南求忠进行身体检查后,没有发现表面伤痕。 足以认定,她在事发时没有遭受到迫切的,紧急性的侵害。 不构成防卫动作。 二.刻意隐瞒 根据证人证供来说,事发当天下午,索南求忠来找自己。 说她老公倒在地上不起来了。 没有说明自己的暴力行凶情况,说明有一定的隐瞒。 后续是警方侦查出系被别人勒死,认定索南求忠有重大作案嫌疑。 将其传唤到案,然后才供述杀人手法。 所以只能算是被动投案,构成坦白,但不是自首。 三.索南求忠作为一个正常人,必然知晓长时间的勒脖颈后果。 她自己也是供述:"因为之前的恩怨,所以决定勒得时间长一点。" 所以认定是故意杀人罪。 二审驳回上诉,维系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