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某婚后以投资经营做生意为名个人与某投资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向贷款公司贷款了五十万用于新房家庭装修,借款期限1年。但是后来X某还款日期到了还不上借款。 投资公司事后得知,X某本人名下无任何财产, X某的妻子婚前在市中心买了套房,投资公司能否把X某妻子婚前的个人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X某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X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五十万款项,但是作用于投资家庭装修。 此时,如果X某的妻子不能证明其与X某之间已经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均归各自承担,并且证明投资公司知道该约定。 否则即使X某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妻子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但是该笔五十万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X某的妻子婚前购置的房子需要用于还款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需要用于共同债务的还款中吗? 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无限连带的,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 也就是说,尽管房屋是X某的妻子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作为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X某妻子的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就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是需要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