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偷税,背后另有其人
偶然看到了博客一篇《明星们,脱光了衣服你们还算个啥?》的文章。
联想到网络媒体都在议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郑爽偷税。
郑爽与范冰冰有两个共同点
一,都是利用阴阳合同进行偷税;
二、都是被相关人进行了举报。
郑爽是否偷税?
似乎暂不能确定。
根据相关碎片信息分析,个人认为,现在直接质证"郑爽偷税" 显然是不够准确的。
因为,无论是举报人举证的微信对话截图,还是注册公司偷税,似乎都与郑爽本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偷税案件,背后另有其人。
李艳。
李艳何许人也,
郑爽的母亲,实施偷税的具体操盘手。
如果偷税事实成立,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郑爽参与其中,那么犯罪嫌疑人,应该是郑母李艳。
案例分析:
2019年3月,郑爽母亲以8000万注册了一家公司(以下简称郑母公司),并找了代持股东。
注意:该公司没有显示郑爽本人存在于公司的信息。就连郑母在公司 的身份都是隐形股东。
可见,
思维非常缜密,
方法极其隐蔽。
唯一可追溯郑爽本人的行为,也就是偷税发生的起源,来自郑爽天价片酬收入。
但是,我们从各个媒体看到的信息,整个业务其实都是郑母在操作
至于税务机关为什么会对郑爽个人所得进行转专项调查?源于被举报的内容是:利用阴阳合同,
虚假发票报销、
分解天价片酬进行偷税。
所以,如果界定偷税与郑爽有关系,现在看来,也仅是天价片酬。
但是,如果1.12亿是投资款,那么定郑爽取得天价片酬,不知道相关部门是如何确定郑爽 "违规"。
整个案例我们看到的是:收入是郑爽个人的,偷税,是郑母李艳操作的。
对此分析如下:
郑母李艳为了,降低郑爽1.6亿巨额的劳务所得45%个人所得税税率,以8000万注册了公司,根据网络信息,其操作方法是通过公司投资形式,将1.12亿拆分,通过公司变为分红转让,个人所得税由原45%的税率变为20%。
该方法如果成立,其避税结果是:
1.6亿所得分解前:
1、个人所得税
1.6亿x45%(劳务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约为7200万(暂且不考虑扣除数)。
1.6亿所得分解后:
片酬费4800万元x45%,应缴个人所得税2160万。
投资分红1.12亿x20%, 应缴个人所得税2240万。
累计缴纳4400万。
与片酬分解前应缴纳7200万相比,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万。
注意:以上的只是按照案例假设成立换算出的结果。
根据网络揭示郑爽实施偷税,采取了两个方法,
一是将劳务报酬转为分红;二是通过增资撤离资金。
该方法按照税务稽查原理分析,存在巨大税收违法风险。
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郑母李艳注册的公司,如何在短期内以分红形式,快速将1.12亿撤出?
我们尝试对该公司财务进行假设:
如果郑爽公司以分红将1.12亿转给郑爽,注册的该公司年度经营就必须达到:
实现年度营业收入约12亿;
实现年度利润约6.8亿的利润;
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约5.1亿,
而完成这样一个财务指标数据,如果做正经生意,不做假账,对于新办企业,基本需要3-5年的时间。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公司财务将1.12亿转为公司分红,进行偷税的可能性难以实现,其说法是不成立的。
对此,
我们按照税收底层逻辑进行重新规划,如果将1.12亿快速从新公司,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
如果实现郑爽1.12亿劳务所得从公司撤离的目的,唯一的方法就是:将郑母(隐形股东)于2019年3月,以8000万注册成立的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阴阳合同虚拟"高价" 进行股权转让"
第一步,签订 "阳" 合同内容:
约定支付郑爽4800万的片酬费。
第二步、签订 "阴" 合同内容:
约定以公司估值约5亿多价值,收购郑母注册公司的股权。
第三步,郑母李艳公司进行股东变更
阴阳合同签订之后,郑母注册的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支付郑母税后1.12亿股权转让费用完转让手续之后,立刻注销该空壳公司。
这样操作的结果:
郑爽顺利的将1.12亿劳务报酬45%个人所得税税率变为股权转让20%的个人所得税,以此1.12亿所得减少了25%的税负率,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万。
当股权转让手续和缴纳20%个人所得税之后,该公司就立刻进行注销。资金完美的撤离。
该案例从表象上看,避税手段确实称得上"完美"。
但是,按照税务执法底层逻辑稽查方法分析,这种所谓的税收筹划,简直就是"吹泡泡",终究会在税务稽查中破灭,变为巨大的风险。
对此,税务机关会怎么查该案例?
郑爽是否有罪一:
郑母注册公司在较短的时间注册,然后快速以高价出让股权,这对于一个根本没有实物资产和实际业务的公司,股权评估约5亿是怎么评估出来的?
如果,是以郑爽个人影响力做为无形资产进行估值的,那么,首先郑母李艳注册的公司,必须与郑爽签订"名誉品牌"使用费协议,或者郑爽转让自己"名誉品牌"。
以上两种,郑爽都涉及纳税行为,如果郑爽对此行为没有履行纳税申报,偷税就成立。
产生这种税务疑点之后,
税务稽查的关注点,不会仅对1.6亿片酬进行核查,而是对郑爽所有关联企业、关联业务进行追踪检查,重点核查内容:
经营业务合同,
票据的合法性,
收入的准确性,
费用的合规性,
利润的真实性。
如果税务机关经过核查,郑母李艳以及郑爽利用注册空壳公司和无偿使用"名誉品牌"进行恶意逃税事实成立,毫无疑问,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必然的。
对此,犯罪人是谁?就需要确定:
1)属于公司行为还是郑爽个人行为?
2)郑爽是否唆使或者参与偷税?
3)劳务所得转股权动机是否违法?
如果整个案件都是郑母一手经办和处理的,而郑爽没有参与公司任何业务,那么这个环节就很难给郑爽定罪,而郑母应该是法律追责主要责任人。
对于郑爽是否偷税,关键就在转让无形资产是否缴税?是否存在举报人说的,利用虚假发票偷税的行为?
最终有待税务机关核查结果。
郑爽是否有罪二:
从公开资料显示,郑爽的4800万收入的个税是由北京文化承担并缴纳的。
如果这一事实成立,
北京文化承担并代替郑爽缴纳的4800万x20%个人所得税960万,郑爽还应该做为劳务报酬,对此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还原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
960万x45%=432万个人所得税。
郑爽是否有罪三?
郑爽被举报主要的核心就是,利用阴阳合同实施偷税,但是,把虚拟的业务做实了,就必须提供虚假的票据,提供虚假的发票就必须制作虚假的阴阳合同,以此形成"合同、票、业务、资金"四点一线完整的业务闭合。
而以上"四点一线"闭合,就需要财务造假数据和业务,才可以实现。由此,如果闭合中的业务,无法举证郑爽参与操作或唆使偷税,
那么,
郑爽偷税的背后,主要责任嫌疑人,应该是郑母李艳。
当然,如果查证郑爽参与整个偷税的实施,估计她绝不会成为第二个范冰冰式的幸运者。
令人惋惜和痛心的是,
李艳作为母亲,在金钱面前,太多的意欲,闭眼无视国家的法律。不惜把女儿做为摇钱树,缺乏正确引导,最终将女儿从万人瞩目的"神坛"上拉了下来,而且很难有翻身之日。
成为祸起萧蔷和悔过的罪人!
最后值得思考和追问的问题:
对于此案引发的明星注销公司大逃亡,税务机关还会让他们自查自纠吗?
还会不经过清查就办理注销吗?
该案当事人还会由于多年税务机关没有实施稽查,因为没有"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两次" 而定为"初犯",再次逃脱国家法律的追究吗?
我们翘首以待,案例结果的公布。
总而言之,
我们坚信,
世事总会有了断,无论圆满或缺憾,都要且行且珍惜。
我们希望,
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再"硬"一点。
明星们的职业道德再"高"一点。
让纳税人感到,公平比阳光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