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确了墓位规模:"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公墓、骨灰堂服务对象方面,《草案》要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用于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对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对象提供墓(格)位,配偶的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此外,《草案》还提出:"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等要求。 在殡葬服务管理一章,《草案》则从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殡仪服务价格、殡葬市场管理、殡葬从业人员等方面予以规范,比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提供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合同,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诱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禁止建设、出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预售、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除外。" 而在监督检查一章,《草案》关于工作考核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