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酒吧初识即"坦诚相见",干柴烈火,一次做完,男人仍觉意犹未尽,再来一次却悲剧了,被控告强奸。到底是一次就知足了?还是初体验不好一次就够了,"屡试"很不爽?还是男方做了冤大头?抑或是有人在玩"仙人跳"? 新闻每天都在发生,侃侃和您一起侃新闻聊法律。 故事发生在2021年7月31日的晚上,男子取某在酒吧上班过程中,结识了来闲玩的女子芬某。两个人"一见倾心"相谈甚欢,还互相加了微信。这一聊,就聊到了三更半夜夜深更重时,取某提议去自己宿舍同枕共眠,芬某也不扭捏作态矫情造作,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二人一起来到了取某的宿舍。话不多说,关上门干柴烈火直奔主题。 缠绵一次过后,芬某准备离开。而取某却还没有尽兴,还想再来一次。于是,取某抱住芬某,热情地拥吻芬某。但是与刚才的恩爱缠绵不同,芬某就好像变了一个人似的,从主动迎合变成了坚决抗拒。取某以为芬某可能是在进入某种角色,便觉得兴致更高,更紧地将芬某拥入怀中。 哪知芬某居然是真的不愿意再发生一次性关系,只见芬某先后狠狠地咬住了取某的舌头和脸部,疼得取某是直呼痛。拉扯不下,取某只好一巴掌打在芬某脸上,芬某这才停止了撕咬。前一刻还是恩爱缠绵的爱侣,后一秒就像是仇人相见,芬某撕咬之狠,短短不到一分钟的时间,竟然将取某咬成了轻微伤。 而疼痛是一时的,时间总会治愈的。但是,心灵遭受的摧残,是一生都难以治愈的。 芬某报警控告取某强奸她。 最终,法院判决也认定了取某构成强奸罪。 取某想不通。 你情我愿的成年人游戏,为什么就变成了强奸犯罪呢?明明第一次的时候,两个人两相欢好,芬某还主动来自己家中,第一次的时候芬某也积极主动地迎合自己,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就算第二次芬某不愿意,自己哪能想到她是真的不愿意呢?并且,在芬某将自己咬伤后,自己已经内心确定芬某不愿意再来一次,而自己也没有了兴致,便没有再做进一步出格的事情,为什么还被定性为强奸罪,被处以刑罚呢? 取某觉得内心受到了伤害,而这伤害,将伴随他共度铁窗下。 正是想不通,所以心里更受伤。 那么,芬某究竟是怎么想的呢? 人心不可测,对于这起案件中的女主角芬某,究竟出于什么想法,为什么有了第一次却奋力反抗第二次,我们不得而知。只是隐隐觉得取某好像可能也许确实有点可怜。 正常的酒吧交往,既然有了第一次,肯定是有喜欢的基础,即便是时间有点短,再想要第二次,女人就算不愿意,也未必会去报警称自己被侵犯。前几分钟还缠绵在一起,过了几分钟怎么就翻脸告人强奸呢?是女人的脸真的比翻书还快吗? 芬某的内心真意没有认定,我也就不便多说什么。但是对于取某最终的刑事认定,其实,他也并不冤,按照法律规定,确实该当入罪。 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女子的性权力保护程度较高(即使这样,事实也确实存在有些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或者得到救济却遭人非议,更有甚者大谈"被害人有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在这个案子里,取某采取了抱住芬某强行亲吻、掌掴芬某的胁迫手段,虽然掌掴芬某是因为芬某撕咬其嘴巴和脸部,并且构成了轻微伤,但是起因还是取某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取某的行为达到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因而入罪。 至于说是既遂还是未遂,不影响这个罪名的成立。经过上述一系列纠缠,取某被迫终止了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未遂。 本案中,芬某是主动来到取某的宿舍,并积极主动与取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不光是在取某看来,作为旁观者,同样觉得一切水到渠成很顺利。于是,觉得第二次也是顺其自然理所应当。 晓明哥那句话,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在法律上可不看我们自己怎么觉得。 所以,切莫以身试法,不要以为同床就能共梦,就可以随便强来。不管是因此坐牢还是赔钱,自己都是吃亏的那一方。 而要想不被他人"仙人跳",就要管住自己不要随便"飘飘入仙" 。 文章原创,图片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