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预谋灌醉女网友,在酒店房间内先后和对方发生关系
"你以为还是好事?那是带着你一起往牢里冲呢;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一起强奸案进行二审刑事裁决。
原审认定被告蔡明,男,199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被告周玉根,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两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日。
当天蔡明、周玉根以及另外一人韩某三人驾车抵达乌鲁木齐市。
并随后入住当地的某酒店房间。
当天,蔡明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女子于某。
而在5月3日的下午。
三人在一足浴店泡脚时,蔡明告知周玉根,说自己认识了一个女的。
之后将于某邀约到某酒店内吃饭。(于某表示自己曾说自己10点前就要回家)
聚餐过程中,于某大量饮酒,致使聚会结束时自主意识薄弱。(于某表示自己不能喝酒,但是架不住他们频繁劝酒)
需要他人搀扶才能前行。
最终三人将于某带回了酒店。
抵达酒店之后,蔡明和韩某外出买烟。(故意为之,给周玉根创造机会,根据蔡明证言,当时韩某看出周玉根要和于某发生关系,于是将其带出)
周玉根想要和于某发生关系,但是得到了对方明确地拒绝。
等到外出的两人回来之后,发现于某逐渐清醒。
于是周、蔡两人合谋,决定灌醉于某,以便发生关系。
四人再度进行饮酒。
这一次于某确实醉得不行。
周、蔡两人最终奸淫得手。
等到5月4日凌晨,于某发现自己遭遇性侵。
随即打电话给男友,对方向公安机关报案。 缺舟:
一审认为蔡明和周玉根两人犯罪前有所沟通。
而且犯罪时间存在较短间隔,属于先后和于某发生性关系。
属于有所预谋。
如果一开始的酒醉是于某自己意愿,那么第二场喝酒。
就是周、蔡两人带有明显的强奸故意,试图用灌醉的手段。
来达到自己奸淫受害者的目的。
所以一审认定了两人的轮奸情节,认为属于强奸恶劣范畴。
从重处罚,必然是十年起步。
被告人蔡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周玉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两人提起上诉。
理由也很简单, 认为发生关系时出于的自愿。
没有轮奸情节。
法院二审对于以上两种说法,进行了驳斥。
第一,从于某受到侵害后就报警的行为。
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来看,都能够确定于某在处于酒醉状态下被侵犯。
不存在所谓的性同意,更何况是明确的拒绝。
而相关的鉴定结果,也是证实了周玉根和蔡明两人确实和于某发生过关系。
所以根据强奸罪的定义。
两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
第二,两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均是积极主动。
而且相互配合。
周玉根在明知蔡明已经和对方发生关系的情况下。
也随后实施奸淫。 (当时周玉根问蔡明发生关系没有,蔡明说:"玩了,你去试一下?")
所以存在主观的强奸恶意性,认定轮奸情节无误。
最终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现在还觉得好玩么?
估计这个答案可以在监狱里慢慢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