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吃不记打,早晚翻跟头;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伟,男,汉族,1987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1日7时许。 李某(已行政处罚)将同在夜场上班的本案受害者赵某。 介绍给王成伟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三人来到了王成伟事先开好的酒店房间。(房间号码是707,估计是七楼) 不过就准备进行相关活动的时候,赵某有些不愿意了。 因为李某和王成伟发生争吵,所以赵某想要离开。 争吵的原因是之前王成伟觉得自己遇到了"仙人跳"。 因为李某也是他在网上认识的,之后两人开房发生关系。 但是有几个自称是便衣警察的人闯入。 拿了王成伟的手机和金钱就走了,所以王成伟就感觉不对劲。 也没有将说好的1500元嫖资给李某。 后续想要再度进行嫖娼,也为了弄清楚这件事,就让李某再出来。 李某声称自己在生理期,重新给王成伟介绍一个。 几人汇合吃完饭之后,赵某和李某说自己不想和王成伟发生关系了。 看见很凶,不像是好人。 李某对她说,不要紧,大不了她把钱要回来,她们就走。 然后李某就和王成伟把话说开了,说不认识那几个人。 当天是老板娘领着两个自称是缉毒队的人来。 两人说话期间可能语气有点不友善,赵某过来劝和。 双方都让赵某不要插手。 李某让赵某离开,但是王成伟非但不允许两人离开。 甚至是还使用言语进行威胁。 而后赵某在听到王成伟还要打电话约人的时候,心生害怕。 于是直接选择跳楼逃生,但是不幸摔落在四楼阳台上。(重伤二级) 以上根据王成伟、李某和赵某三方综合整理。 缺舟: 王成伟的行为指定是构成非法拘禁,现在就是量刑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跳楼行为,以及后续造成的重伤结果。 并不是一个独立异常的行为。 而是有着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王成伟把赵某拘禁在一个封闭的环境当中。 并且还使用言语威胁。 让赵某心生恐惧和害怕,才选择了极端的行为。 所以量刑的起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终经过相关的情节和犯罪事实认定。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