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视觉中国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翁榕涛 编辑:朱益民 "让科技的归科技,金融的归金融,科技企业要做金融业务,得领取相关牌照,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来履行职责。所有的金融活动和行为都要纳入监管,这是全覆盖的概念。"9月1日,证监会原主席、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肖钢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智能金融的蓬勃发展,科技企业擅自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数据垄断、"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和风险也愈发凸显。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时,特别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对于下一步智能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行为监管指明了方向。 肖钢认为,"科技归科技,金融归金融,二者要紧密融合,深度融合,但是从业务功能来讲,金融的功能并没有改变,不是因为有了科技就可以随意渗透到金融,就可以从事金融业务,所有的监管措施我觉得都体现了金融持牌经营的原则。" 智能金融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和催生出不少问题,比如一些科技公司打着数字金融创新的旗号,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渠道擅自开展金融业务,造成了诸多市场乱象。 此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借助数字渠道更为猖獗,欺诈、误导金融消费者问题尤为突出;消费者金融信息数据滥用问题严重,金融消费者隐私及数据安全保障严重不足。 肖钢表示,"大型金融科技企业应该承担‘看门人’的责任,作为企业天然有追求最大利润的需求,但是作为‘看门人’,要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 作为"看门人",大型金融科技企业首先要在防范不正当竞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要防范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在数据收集使用、权属确定、数据加工交易等等,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监管的规则。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都对大型金融科技企业加强了监管力度。在发达国家,由于金融市场竞争充分、监管严格等,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并不大,例如美国五大科技巨头(苹果、亚马逊、脸书、谷歌、微软)均只开展了1~3项金融业务,且对盈利贡献不大,七成以上的盈利仍来自主营业务。 在美国五大科技巨头中,只有亚马逊和脸书开展了贷款业务,且均采取与持牌银行合作模式,由大型科技公司提供客户,由银行提供资金、管理贷款和承担信贷风险。 就我国来看,科技公司发展智能金融具备天然优势,拥有大量数据、技术优势、强大的客户群体。在具体应用领域上,主要围绕第三方支付、小贷、金融云服务、供应链金融等领域进行探索。 而科技公司发展智能金融,主要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包括混业经营问题、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技术安全风险以及垄断问题等。 去年10月下旬以来,我国智能金融监管政策全面加速"补短板"。一方面,智能金融监管政策框架从严要求"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消除金融科技监管空白,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监管,同类业务实施相同监管标准。另一方面,智能金融监管政策也始终强调稳妥有序,避免行业规范的"急转弯"。 在我国智能金融监管方面,由肖钢牵头完成的《CF40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0》建议: 第一,金融监管机构加快智能化转型步伐。积极应用监管科技手段提升智能金融监管能力。运用新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学习、云计算等技术,提高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以及监管透明度。 第二,鼓励应用创新试点与推广。关注前沿技术,建立应用试验区和防火墙机制,努力实现新技术的优势最大化、技术风险及负面最小化,同时,进一步强化智能金融技术创新与合作模式的管理规范,划定智能金融创新的边界,确保金融业务的合规、技术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 第三,完善政务类数据合作共享机制。在现有基础上建立金融行业数据平台,形成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交流。协调构建跨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并明确相关标准,积极推动金融行业数据共享平台参与公共服务建设、对接社会大数据网络。 本期编辑: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