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重庆渝中公安局民警违法传唤及使用警械一事
今天,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发布一通报,认为 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到底发生什么事情,以及怎样才是合法的口头传唤程序,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渝中违法传唤涉事民警被停职调查##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就民警违法传唤致歉##渝中##重庆渝中公安就民警违法传唤致歉#
事情原委
之前,位于重庆的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后, 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还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用辣椒水喷、用警棍打。 王女士一家人就此起诉警方。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作为被告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介入后,发布上述通报。
网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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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规定是怎么样?
如果王女士是涉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如果王女士是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为,首先,2020年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着制式警服抵达王女士住所后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与他人打架事宜需口头传唤,并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故被告望龙门派出所辩称出警是为了处理 "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没有事实依据,该院认定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其次法院还认为, 事发当日,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原告女士到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原告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具有传唤原告王女士的法定权利。 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 ,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案中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使用警械的规定
王女士起诉的另外一个诉请是关于民警对其父母使用的警械不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为原则。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时还应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无关人员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只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才能使用催泪弹等制服性器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是两人对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的行为,即需达到"暴力"的程度或袭击人民警察。 在案视频资料显示,在民警传唤王女士、欲控制并带王女士离开时,刘女士对民警的传唤行为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王先生对民警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 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 ,故该院认定民警先后对两人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其行为违法。
网传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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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有话说】公民遇到民警执法时,既有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配合的义务。本次民警在执法中确有程序上的不妥,但大家遇到民警执法时也要在法律要求下提供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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