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转发聊天记录,被罚赔礼道歉
大家有时候遇到一些愤愤不平的事情,是否也有想过发朋友圈吐槽?但是你在转发时是否有考虑过事情的真假以及转发的责任?#微信##微信朋友圈#
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案例(本文人物均为化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检索案件全文:
案号:(2018)粤0605民初26079号
主要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留莲(微信昵称为"Ys_")与罗斯粉(微信昵称"也姓*")系朋友关系,与李莉莉(微信昵称是黄色小太阳符号)系同学关系。 原告与罗斯粉微信聊天时双方交谈了原告怀孕、打胎的事宜。后罗斯粉将与原告的聊天记录发给了李莉莉。李莉莉于2018年12月9日,将有关的聊天记录部分截图发上朋友圈,并在朋友圈内发表了"想上就是一顿饭的事情"、"上床"等评论 ,而罗斯粉随后亦在朋友圈发表"有些人真的忍不了、拿着别人当话题的那个女生、请管好自己适可而止、嘴巴大到停不下来……。上chuang的资源被卖又跑去打胎,每天跟着别人蒲吧、水疗、又哪个大老板消费多少钱、你的事又很光荣吗黄留莲小姐"等评论。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
被告答辩称:首先,被告承认发朋友圈的做法确不有妥,证据中可看出原告在她前男朋友前咒骂被告,且认为被告纠缠其前男友,而实质系其前男友主动找被告,被告亦没过多与其前男友交谈;原告也在其他人面前八卦被告的事情并造谣被告对他人的感情,在被告面前提及他人的私事,造成他人误会。被告打拼音"chuang",该拼音代表的字很多,若不是她经历过或她心虚,为何认为是"上床"二字。 其次,被告发朋友圈系希望她能够意识自己不对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任何一个人,被告在第二天就把该内容删除,在其提出诉讼前早已停止。被告是个学生,无力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对原告提出的道歉请求,被告希望其先对之前她对被告及他人咒骂行为先行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被告将原告怀孕、打胎的聊天记录转发给李莉莉,并被李莉莉利用,截图发布上朋友圈扩大了传播并发表对原告的带有侮辱性语言的信息,且被告亦附和发表相关评论,确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权。 被告虽辩称因为被原告咒骂、说朋友的坏话等及朋友间有矛盾而发表朋友圈评论,但被告可通过正常的言论表达观点和情绪及采取用合法手段保护维护自己或朋友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实施上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法院对被告免责的辩解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确会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负面影响,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等,本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付精神抚慰的请求。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斯粉立即停止对原告黄留莲名誉的侵害;
二、被告罗斯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为原告黄留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罗斯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予原告黄留莲。
【小林有话说】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两个启示,第一跟"朋友"分享要注意内容;第二朋友圈也属于公共空间,并非私人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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