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数次性侵幼女,作案地点甚至是包括自家爷爷墓地附近
"如果世上真有鬼,他爷爷得拿着棺材板敲这个杂碎;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6年9月8日晚上18时许。
谢某在抚州市的临川区。
拦截了放学回家的被害人龚某(02年生人),当时她还正骑着自行车。
但仍然被谢某强行带走至一处废旧平房内。
欲使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性侵。
但是因龚某的强烈反抗,最终未能得手。
可是谢某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将龚某囚禁起来。
一直到当晚的22点再度来到房间内。
然后将龚某带走,带到更偏僻一点的地方发生关系。
幸而有好心人黄某发现,最终龚某免遭侵害。
可惜,这一次的救援。
带给谢某的不是惩罚,而是经验。
侥幸逃脱的他,对于犯罪既遂有着高度的执着。
这是性犯罪者的通病。
因为本身就存在一种放大的征服欲。
喜欢对于特定的目标下手。
或者是具体于某个人,或者是某项特征。
往往没有得手后会继续犯罪,甚至于得手后,还会再度进行犯罪。
这一次他选择的对象是上小学的龚2。
2017年12月6日早上7时许。
谢某骑电动车拦截了骑自行车前往小学上学的龚2。
半骗半强行的将龚2带到一高楼的卫生间内实施性侵。
此后又变换位置,到了一处砖窑厂内实施侵犯。
甚至经过自己爷爷的坟地时。
在旁边小树林对于龚某实施了第三次侵犯。
按理说墓地这种在常人眼里相当忌讳的地方。
谢某居然作出如此下流之事,足以见得心理之变态。
你就算是严惩,等到他放出来,对社会也是个很大的隐患。
后续谢某再将龚2带回家中时被人发现。
龚2也随之获救。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次谢某的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并不是犯罪预备。
谢某使用暴力手段将龚某非法拘禁。(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主观发生性关系意愿强烈,如不是龚某持续反抗。
最终将会被奸淫得手,所以应当是构成强奸罪,但是属于未遂。
第二次谢某的三次性侵行为,全都应该认定为强迫。
对于龚2进行生理鉴定后发现,其处女M有破裂痕迹。
必然是与龚2发生性关系。
而龚2系06年生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不论是否自愿都应构成强奸罪。
更何况谢某还有强迫行为。
根据龚2供述,自己上学的时候被一个男子拦住。
对方说自己偷了他的东西,就把她往一处楼房里拽。
对她实施暴力手段,然后就把她强奸了。
后续又发生了两次。
三次发生关系,均不是自愿,是受到对方强迫。
经过指认,龚2认出强奸自己的人,正是谢某。
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属于坦白。
最终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