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最后,我们什么都有了,但却再没有了"我们"。 两个人从恋爱到结婚,要经历多少磨难才能终成眷属呢?倘若每一场恋爱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那么这个世界上应该会少很多痴男怨女吧!但是今天我们不谈感情,只谈房子,只谈钱!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侣会本着往后余生都在一起的打算,早早的为双方购置一个爱的小窝。而这套房子极其可能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有很多人也只能陪伴彼此走那么一段路,在今后的路上,双方不能再陪伴彼此的话,那么他们当初一起共同出资,或者是一起共同购买的房子,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这套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可以看作双方所共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这套房产价值50万,一方出资30万,另一方20万,那么在法律规定上是认为双方共同共有这套房。 双方出资额不同的话,在房子分割的时候也是按比例分割 ,通俗的讲,也就是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如果价值是50万,一方是出资30万,另一方出资20万,在分割这套房子的时候,房子已经上涨到100万,那么出资30万的可以分割60万,出资20万的可以分割40万,双方会按比例分割该房屋。 第二,如果这套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要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说我们要结婚了,我们俩一起买套房子当婚房吧,就先登记在女方的名下,房屋价值50万,然后双方各出资了25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屋会被认为共同所有,会被按比例分割一人一半。 如果是一方说我要买房,你能不能借给我25万?那么这个就有可能会被按照民间借贷来处理,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从而按出资比例来分割。 也就是假如这套房价值50万,一方买这套房的时候,对另一方说,能不能先借给我25万?等到他俩分手的时候,这套房涨到了100万,那么很可能这个出借一方只能收回自己借出去的本息,如果没约定利息,那只能收回25万。 第三,我们了解到现在很多城市都有针对房子的限购政策。如果房子仅仅由一方出资购买,但因为他没有购房资格而登记在了另一方的名下的话,那么分手后,全额出资的一方可以主张该套房屋由自己所有,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支持。 但由于限购政策,这套房屋全额出资方没有购房资格,是做不了变更登记的,法院是不会违反规定判决另一方过户给他的,就算判了也在房产局也过户不了,这也是此种购房方式的一个风险点。 另外,全额出资方利用另一方的购房资格,将房子登记在了另一方名下,那么在另一方想要购房的时候,就会存在他名下已有房产,不能再次购买的情况,这个时候被登记的一方可以要求全额出资方去消除影响 。 奉劝大家,恋爱期间最好不要有大额财产交易,否则确实是件麻烦事[捂脸],我光是写稿子,脑子里已经脑补出分割时的无数场大戏,感情之事着实不易啊! ——朋友们好,我是法律人三怒君 法院工作者(从事审判业务) 你想要的普法资讯,学法经验 及裁判思路,我都想与你分享 愿每一个有梦之人不挣扎于黑暗 关注我,了解更多实用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