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年寻觅,一朝拉黑,寻亲真的有意义吗?
"我用了半辈子来寻找你,你为何不认我?"
"我好不容易找到了你,你却将我拉黑,我的寻找真的有意义吗?"
冰冷的重逢
1988年1月,曹青出生5个月后,被保姆拐走。此后,曹青的父母、妹妹经历了漫长的寻亲过程。
2020年5月,曹青在被拐32年之后,终于与亲生父母相认。
但是,预想中的母子抱头痛哭、互诉衷肠的画面并没有出现,相反,与亲人重逢的时刻非常冰冷苍白——他们分歧于对养母秦芳的处理。秦芳一方面是曹青的养母,将曹青视如己出,但另一方面,秦芳又是当年拐卖孩子的保姆。
曹家人希望当年拐走孩子的保姆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就是要她去坐牢,她要为对我们家身心(造成的伤害)付出代价。"
而曹青在见到曹家人后说的第一句话却是:"不希望养母坐牢。"
分歧加剧
认亲后的第六天,2020年6月1日,桂林警方在微博上发布曹青认亲的消息,称被拐32年的孩子见到了亲生父母,这是"儿童节最珍贵的礼物":"至此,一个横跨32年的寻亲故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真的圆满了吗?
短暂的重逢后,看似温情的背后却落得一地鸡毛。
认亲后的几个月里面,曹青偶尔会带着妻子和孩子和曹家人一起吃饭,席间大家也其乐融融的。但是在2020年8月底,知道曹家人依然坚持追究养母责任时,曹青和他们大吵一架,随后拉黑了父母和妹妹曹颖的联系方式。"他觉得要追究保姆的这个事情伤到他了,我们冒犯到他了。"而妹妹曹颖为了追究曹青养母秦芳的刑事责任,在微博上呐喊了一年多,要求检察院重新审视追诉时效问题,批捕秦芳,给原生家庭一个交代。
至此曹青与原生家庭逐渐疏远,曹青的亲生母亲甚至痛苦地希望自己从未找到过儿子。
寻亲"爱意"太过深重
大多数寻亲新闻的报道都集中展现父母寻找被拐孩子的时间之漫长,过程之艰难,镜头对准亲人团聚的感人时刻,给事件一个happy ending。
但是,重逢的喜悦退去,被拐孩子就要面临尴尬的两难局面,一边是生父母的生育之恩,一边是养父母的抚养之恩。一朝之间,世界倾倒。
在喧闹纠葛的背后,被拐孩子的挣扎与痛苦又有多少人关心?
父母希望通过漫长的寻亲找回自己丢失的孩子,抚平内心的伤痛,以为孩子能和自己一样回到平静祥和的美满生活,甚至不惜为此放弃工作、放弃自己的所能付出的一切,寻遍全国各省市。我们感慨于父母的伟大和奉献,却忽视了这是否是孩子所希望得到的,寻亲的"爱意"也会变成枷锁,最后也只是自己感动了自己。
对曹青的原生家庭来说,不惩罚养母不足以消除仇恨,但也意味着与曹青"为敌"。当曹青哀求亲生父母不要追究养母责任,不要把事情搞大时,也是希望大家都能将往日恩仇一笔勾销,一起投向未来生活。
满含泪水和苦楚的寻找与追责,在曹青看来却是将原本平稳生活打破的残忍,如此执念只能是将其越推越远,两个家庭都陷入痛苦。
对"寻亲"的理性探讨
我们经常见到的拐卖事件都是拐卖方和收养方并非同一人,而在曹青事件中,拐卖的一方却正是曹青的养母。法律大于情理,尽管曹青出于为人子的孝心不愿意追究养母的责任,也尽管追诉时效已过,但是曹青养母的拐卖行为依旧应当受到谴责。
然而,孩子幼时遭遇拐卖,我们固然要严肃谴责拐卖者和收买者,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毋庸置疑,但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又何尝不是孩子被拐的原因之一?很多父母都将孩子视为自己年迈后的生活保障,所谓"养儿防老",而不管孩子如何发展,监护方面的失职更是比比皆是。而监护责任的缺失,带来的除了孩子被拐卖、长大之后走歪路,甚至也有可能因监护不当遭遇意外。因此,父母对孩子的看护和教育仍然是需要加以重视的话题,假如无法给予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照顾和教育,只是一味地生育,这不仅是对孩子的不负责,更是对生命的漠视。
除此之外,丢失孩子的父母一味地将时间和精力消耗在寻亲上,不仅仅对社会造成了一定负担,也打破了孩子可能本来拥有的平稳生活。正如我们所讨论的曹青事件中,无论最后检察院是否坚持追诉时效已过的认定,被打扰的生活、被动摇的亲情都已无法回到过去,更无法拥有圆满。
其实,在很多寻亲事件中,无论找到与否,都失去了意义。
倒不如放自己一马,放过孩子,也放过自己,在过好自己生活的同时寻找丢失的孩子,抑或是不再穷尽所有在自己有限的生命中花费几十年的光阴弥补当年的过错。而对于寻亲的期限方面,也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对于长时间的寻亲未果,可以宣告失踪,减少社会成本的投入。
总而言之,为了预防孩子走丢,家长应尽到监管义务;在孩子丢失后,运用合理的、可负担的手段去寻找;找到孩子后,不要用一己私欲对孩子进行道德绑架,要求孩子回归原生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