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本身在意的不是血缘,而是一切可以用来作为犯罪便利的条件;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忠,男,1974年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 有如下犯罪事实。 因王某(06年生人)的父亲犯事在监狱内服刑。 而他的母亲要外出打工。 所以王某不得已在2019年4月初的时候。 借宿到了他的堂伯父王海忠家里。(留守儿童) 结果,在借宿第一周的周六(不到一周),晚上八点左右。 王海忠就在沙发上对于王某实施了奸淫。 此后又在同年的4月26日再度在沙发上对王某实施奸淫。 这一次王某将遭遇告诉了自己的母亲。 随后王某就打电话报案。 次日凌晨时分,王海忠被抓捕归案。 缺舟: 案发时,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而王海忠和受害者之间是长辈和后辈的关系,系亲属。 在这种特殊照顾责任下,明知王某年龄,以及留守儿童身份。 仍然实施两次奸淫。 所以认定王海忠的强奸罪,要从重处罚。 王海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 构成坦白情节。 最终被告人王海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