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悔改之心,放出来也是祸害;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二审作出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被告林标云,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有以下犯罪事实。 自1990年至2015年11月期间。 林标云或以利诱,或以胁迫的方式。 先后对于六名幼女,多次实施奸淫。 缺舟: 原审认定林标云多次奸淫多名幼女。 行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巨大。 虽然在到案后供述了自己对于其他受害者的犯罪行为。 但是只能酌情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判决其无期徒刑。 后续林标云上诉。 其辩护人也提出对于罪名没有疑问,但量刑方面需要在酌情处置。 因为直接的认定证据大多来源于受害者的讲述和被告的有罪供述。 而林标云更是讲述方面多有反复。 要么声称对于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对举证的犯罪事实认可。 要么就是全盘否定,后续只承认对于两人奸淫。 所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我们一个个的受害者来看。 扯下他撒谎的面纱,虚伪的面具。 受害者1(1980年生人) 1990年某日中午,林标云在其旧房子的卧室打扫卫生时。 看见受害者1经过窗口。 于是将其骗入房中,实施奸淫。 受害者2(1982年生人) 1990年某日中午,林标云趁受害者2到其家洗东西时。 将对方奸淫。 根据受害者2表示,自己从8岁时就开始被林标云强奸。 记得的有三次,两次既遂,一次未遂。 受害者3(2002年生人) 2010年左右的夏天某日。 受害者3和弟弟去林标云家中看电视。 林标云在将受害者3弟弟支走后,对其实施奸淫。 后续在沙发和床上奸淫多次,另外玉米地一次,果园树下一次。 受害者4(2007年生人,事发时年仅6岁) 2013年至2014年的某日。 林标云将在其家中玩耍的受害者4抱入卧室强奸。 受害者4经过后续检查,发现已经患上妇科病。 受害者5(2007年生人) 2013年至2014年的某个周末。(受害者5声称是14年,林标云表示13到14年之间) 受害者5和多名孩童去林标云家中玩耍。 后续林标云瞅见其一人落单机会,实施奸淫。 受害者6(2010年生人,案发时年仅五岁) 2015年7月某日。 林标云将到其家中。 找其孙女玩耍的受害者6,抱至卧室床上实施奸淫。 此后对于女孩还有两次奸淫行为。 综上表述,根据证人证言,受害者讲述,林标云有罪供述。 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虽然林标云没有造成严重的性侵后果。(伤残、致死) 但是对于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巨大创伤。 并且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所以无期徒刑已经是经过减刑后的判决。 最终驳回上诉,维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