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晚间,顺丰控股一季报发布。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顺丰实现营收426.20亿元,同比(较上年同期)增长27.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亏损9.89亿元,同比下降209.01%,上年同期净利润9.07亿元,由盈转亏。 同日,顺丰还公告了财务负责人调任的消息:财务负责人伍玮婷因个人原因, 申请自2021年4月24日起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职务。 顺丰方面称,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之前,董事陈飞暂行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 据了解,伍玮婷女士1971年出生,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及信息系统学学士,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 1994年至2013年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担任总监 ,2013年至2016年任泰森控股董事,2013年至2015年任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本部总裁,2015年至2016年任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2016年12月28日起,任顺丰控股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很多业内人士对伍玮婷女士的离职都表示强烈愤慨,认为这个锅不应该她来背。随后,该事件上了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一派认为顺丰亏损不是财务责任,财务太难了: 另外一派认为顺丰亏损就是财务责任,财务没有做好规划: 网友阿明小天使·:看是哪种层级的财务……普通财务只要埋头做账,如果是总会计师之类的需要做预算,规划未来发展前景,所以财务是有一定责任的 网友狐狸大大大尾巴:高级财务确实有预测性分析的要求,基层的普通小会计财务根本不用,所以他确实有点责任 网友五山搬砖人:财务负责人不只是做账的,在发现某条业务有亏损风险的时候,财务是可以提出的,说不定是因为财务部门没有起到监控和控制的作用。而且投融资这种会带来较大收益/损失的决策也应该是财务负责人做出的 网友人生苦短-尽欢:都怪财务做账不多加20个亿进去,这下好了吧 公司亏损、被税务稽查,都是财务的锅? 会计人现阶段遇到最大的两个大问题: 1、 工资固定不高,出了事情第一个出来承担责任;什么事情都是听从老板的吩咐,做凭证都是也是根据上级的要求,没有业绩奖金,承担的法律风险最高,出了是事第一个找的就是会计。 2、 被税务稽查,证明自己很难;大部分企业会安排会计人做假账,销毁凭证、会计账簿、买卖发票等违法工作,自己没办法不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更何况你拿别人的钱不把事情办好能说得过去吗?但是一旦出事了,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人指使的。毕竟是由会计人亲自操作的,想证明自己只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主导者,很难! 一句话总结:会计人工资低,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财务部紧急文件:会计人不用背锅了 其实,财政部也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的通知,《会计法》修订的意见建议总共有10条,其中重点在于文件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和会计违法处罚问题,主要讲述企业违法,会计人被动在老板指使下违法,谁该承担责任,同时强调会计人的信用问题,以及违法的处罚标准。 下面给大家做相应解读: 一、会计法修订;以后财务人再也不用背锅了,谁违法谁负责! 第八条: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现行《会计法》存在违法责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会计行为主体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应在《会计法》中引入会计民事责任,以及各类会计行为主体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规范委托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的会计行为,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会计人的安全这一块得不到保障一直是个大问题,但是最新的会计法修订提出了这一点,将责任划分明细出来,主导者会受到该有的处罚,被动者有相应的处罚,将承担责任这一块明确,以后不再是由财务人背锅。 建议改善方法: 财务人违法由企业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若企业单位负责人能证明财务人属于私自操作违法且由财务人承担责任,财务人违法应逐级追究责任,下级能证明是由上级授命违法的由上级承担法律责任,上级能证明下级私自操作违法的由下级财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各方面的公平。 二、给会计人增加免责条款,同时加大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 第九条:会计违法处罚问题。 现行《会计法》存在法律约束力不够的问题。应如何在《会计法》中科学合理确定会计违法处理处罚标准?可否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违法单位的资产、收入、利润或者与违法金额挂钩?应如何在《会计法》中就建立会计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制度作出规定? 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方面,第九条和第八条内容部分相似: 一方面是对会计人建议处罚标准,将会计违法和企业建立相关性,大家暂时可以这样理解,会计人违法后,不仅会计人会受到处罚,企业可能也会面临相应处罚,如果企业有相应证据证明是会计人员私下操作违法,企业可免轻处罚,这样一来企业负责人就不再轻易安排会计人做假账毁凭证等行为了。 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新会计法对财务人的约束 看看这些对比,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会计人一旦违法,有可能终身禁业,再没有机会从事会计,今后的会计法修订完成后对会计人的安全大大保障了,这样会计人就不用再担心保不住饭碗了。 总结:会计法不断完善,最重要的一点是能保障会计人的安全问题了,只有在保障好会计人的自身安全情况下,才能在企业,在行业越来越有信心做好工作,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建立会计人诚信制度,辅助相成;这次国家重视了会计人的法律安全问题,告诉所有会计人未来还是有希望的。 会计法建议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