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我方自媒体人声明转载来自他人文章或配图,同样构成侵权
作为自媒体人,大家在网上看到一些吸引的文章/图片的时候是不是也会想过转载,而有些文章或图片并未标示是否允许转载,你也无法判断谁是真正的权属人,这种情况下,转载是否存在侵权?今天继续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检索裁判文书全文。#著作权##侵权##转载#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2139号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主要案情
2018年4月9日,原告浏览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均安乐园网")时发现,其在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标题为《均安各位美女打醒十二分精神了,网售面膜检出"皮肤鸦片"》的 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文章配图 。原告将上述浏览结果通过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固化,重庆市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亦对此出具证书编号为0149925865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
经庭审比对,双方确认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1z-0338的摄影作品在构图、内容等方面均一致,但被告认为原告是否对1z-0338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待定, 同时被告已在文章下端标注文章及配图系转载其他报刊 ,且在本案起诉前已进行删除。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微信公众号已无该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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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或授权,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虽强调包含案涉图片在内的文章系其转载于其他报刊不构成侵权,但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的各项权利均属于专有权利,除非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条件,否则对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均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诉讼中,双方确认被告已删除相应的案涉图片,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显示被告存在继续使用案涉图片的情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案涉图片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中被告虽在本案起诉前已删除案涉图片,但该停止侵权的行为并非法定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交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并结合本院在本案中注意到以下情况:涉案作品创作难度不高,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市场价值;涉案作品仅是作为文章配图使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亦没有较高的关注度;原告未就合理费用提供票据予以证实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因原告未提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商誉受损的证据,故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创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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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有话说】归纳一下,就是即使作了"转载声明",该声明并非法定不侵权的理由,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日后转载时一定要留意有没有允许转载的声明或者联系著作权人拿到转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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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之前我真的可以保持沉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