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得保证怀孕就辞职?这事没得商量?
一名28岁的女士称,自己去某酒店应聘,被要求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
看到这么个新闻,我不禁联想到前些天有人提议将女性产假延长到3年。固然初衷是极好的,但那样职场对于女性的歧视,岂不将绵绵无绝期了?
再回到这个新闻,也是人间真实,不合逻辑的偶然事件下,暗藏的是女性在职场饱受歧视的客观事实。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个要求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不问男女,不论是否怀孕生育,不管是否准备生育第二胎。看新闻中的求职者,倘若不按要求写这么个保证书,想来是求不到这样一份工作了。然而,这样的要求,明显侵害了该求职者平等的就业权。
第二,这份保证书的内容,涉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怀孕即辞职,其一能够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风险,其二能够避免用人单位给员工放产假前后的薪资人工损失,其三也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依法依约维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即使劳动者出具了这么一份保证书,因其内容违法、也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他人劳动者果真怀孕,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来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否则,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然逃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