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干的什么事情不知道么,掩耳盗铃,自欺欺人;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明星,男,1954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7日早上。 周明星趁在当地秧田抽水之际(具体的操作细节不懂,应该就是在忙农活)。 将董某强行推倒,被粗鲁地扒掉对方的裤子。 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而董某系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案发六天后在同年5月23日,周明星主动投案。 缺舟: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董某家属方面表示不再追究周明星的任何法律责任。 不过强奸罪可不是自诉案件,这属于公诉,不是说你自己不追究就可以的。 一旦是报案后确定罪名,进行案件定性。 除非公诉机关撤销,法院裁撤,要不然当事人是没有权利的。 不过这可以作为一个减刑的情节。 虽然周明星声称对方是自愿和其发生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受害者董某的叙述来看,本人对于和周明星发生关系是极具抗拒的。 "肯定不愿和周明星发生关系,从来没有(和周明星)发生过关系(除去这一次强奸)" 所以周明星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虽然周明星是主动投案,但是到案之后对于自己所犯罪行不能全部供述。 坚持认为两人系通奸,并非是强行发生关系。 根据相关证据链条来看,强奸罪无疑,所以不能构成自首。 最终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